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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科民字21号
【发布日期】1999-01-06
【生效日期】1999-0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 广东省科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粤科民字21号)
各市、县(区)科委(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
16号)中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及《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的要求,现将我省民营科技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营科技企业的范围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按《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见附件一),经省科委批准认定并颁发《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见附件二,附件二略)的科技先导型企业。
二、税收优惠的税种、幅度及期限
各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以省科委颁发的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的日期为准,上半年认定的从当年起计算,下半年认定的从次年起计算〕两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三、税收优惠的申报、审批程序
列入《广东省享受税收优惠的民营科技企业名录》的民营科技企业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后,凭省科委颁发的《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连同填具的《返还申请书》,并附上依据的文件、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为企业出具的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审批部门查验后退还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返还申请。涉及省级财政收入的,须由地方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核准。
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尽快做好审核工作,答复企业。对符合返还条件的,根据返还的有关规定,及时给企业办理库款的返还手续。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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