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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4]11号
【发布日期】1994-04-12
【生效日期】1994-04-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转发省体改委关于企业股份制
试点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4〕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体改委《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有关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体改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企业股份制试点有关工作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当前,我省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国家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的,财税部门可在权限范围内酌情处理。
二、为维护国家利益,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对国家股与其它股同时分配同等股利。国家股的股利,全部上交给持股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企业发展生产需要,可商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将国家股红利借用于发展生产,并签订资金借用合同。借用期限由双方商定,借用费率原则上不低于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由5至19个成员组成,其成员的产生或更换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由董事会(过半数成员)选举产生或更换。一人不宜兼任多家企业的董事长。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得到企业兼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四、国家股的股权代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选派;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部门派出,也可以委派企业原经营者。国家股持有者参加董事会候选人的名额,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中国家股所占的比例和企业章程确定;所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应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和委派国家股股权代表的部门商定。受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以法人持股形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代表及董事候选人由该企业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派。职工股持有者是否推选代表作为董事候选人,可由该企业的筹委会与工会商定。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起保证监督作用。在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使企业保证完成生产任务。
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要安排作为董事候选人,具体由股份有限公司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与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商定。在企业党组织的书记与董事长、经理人事安排上,原则上采取党委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主要领导互相交叉任职的方法。
六、股份有限公司应健全工会组织,发挥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主人翁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七、企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来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和其他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明文规定改变以外,可继续享受。
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工作必须按规范进行。对不规范行为,如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不按规定进行,资信证明不真实,内部职工股超规模、超范围发行,法人股个人化等等,要坚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要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查和审计,如发现其有违纪违章行为,应予以批评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股份有限公司试点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单位执行。
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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