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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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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0]31号

  【发布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2000-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0〕3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穗办〔2000〕13号)精神,特制定《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并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

 一、奖励表彰分类和规格

  (一)下列奖项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2.全市综合性奖项,如全市“劳动模范”、全市“先进集体”。

  3.在保卫或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需由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4.对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者(含港澳人士和台胞、外国友人),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由市政府授奖。

  (二)下列奖项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非常设机构,下同)名义奖励表彰:

  1.本系统(行业)常规性奖项。

  2.专项工作奖项。

  3.法律、法规规定由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由市主管部门授奖,也可与市人事局联合授奖。

  (三)意义或影响重大的或跨行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工作终结或分段进行表彰的,先进单位可由市政府表彰,先进个人一般由主管部门表彰。

 二、奖励表彰事项报批

  (一)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申报。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以市政府、广州警备区名义联合奖励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向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广州警备区申报。

  (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举办的表彰奖励,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申报,同时抄送市委党廉办。

  (三)对公务员奖励表彰的奖项,《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中有规定的,按规定审批权限申报。

  (四)举办内容涉及及其他部门的奖项,或与市人事局联合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事先与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后,附上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向市政府申报。

  (五)申报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必须载明该奖项的政策依据、目的、意义以及奖励表彰的名称、数量、奖品及其文字内容、说明材料、费用预算及来源和组织方案等。

 三、奖励表章事项审批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省政府、市委决定由市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举办有固定周期奖励表彰的奖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其它临时性一次性奖励表彰的奖项,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经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审批;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表彰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审批。

 四、奖励表彰事项审批原则

  (一)除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和市政府批准外,下列奖励表彰事项不予批准:

  1.各类达标评比。

  2.对企业的奖励表彰活动。

  3.没有正常的奖励表彰活动经费,向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奖励表彰活动。

  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穗办发〔2000〕3号)中列为被撤销不得继续举办的奖励表彰活动。

  (二)国务院或省政府工作部门已举办过的全国性或全省性奖励表彰活动,市政府一般不举办相应的全市性奖励表彰活动。

 五、奖励表彰的奖项名称及奖品制作

  (一)表彰的称号授予,按如下规定进行:

  1.国家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授予。

  2.综合性奖励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模范集体”、“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上述称号时,在称号前冠上“广州市”字样。特殊情况下需授予其他称号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审批。

  3.行业性或专项性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其称谓前冠以广州市某行业或专项性工作内容名称。

  (二)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奖励名称给予嘉奖、记功(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由市人事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以市政府名义授奖的奖状、奖牌、奖匾、锦旗、奖杯、奖章和证书等奖品由市政府办公厅规定样式和规格,并负责监制。主办单位要将颁发的奖状、奖牌、奖匾、锦旗、奖杯、奖章和证书的照片一式二套,并开具受奖名册2份送市政府办公厅编号和存档。凡违反规定自行制作的,一律无效。

 六、奖励表彰的周期和数量

  (一)奖励表彰的周期。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办;行业性常规奖励表彰一般每3年举行一次;阶段性工作,有指标要求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周期。

  (二)奖励表彰的数量。原则上按列入评选范围的单位和总人数的多少合理确定。其中,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全市系统性评选表彰数量:先进集体一般控制在50个以内;先进工作者一般控制在100名以内。

 七、奖励表彰经费和受表彰奖励者的待遇及奖励标准

  (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和特殊奖项的奖励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专项向市政府请款。

  (二)各部门行业专项奖的奖励经费,由各部门按规定自行解决。

  (三)评为全国、全省、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四)行业性专项奖励表彰的受奖人员均实行一次性奖励制度,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品(不含奖牌、证书等)或奖金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3年以上表彰一次的一般不超过1000元。

 八、其它事项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全市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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