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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12-03
【生效日期】2001-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决议
(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对该议案的办理是认真的,议案办理方案报告所反映的我省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事求是的,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目标和措施,基本符合人民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要求。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议案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广泛宣传,提高干部群众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规划,精心组织,抓出实效。
二、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计划和有关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确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标,提出本地的发展目标、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积极、稳妥、有效地组织实施。要指定分管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任务目标。
三、要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适度和“互助共济”的原则,合理确定向农民筹资的标准。有条件的镇、村,应在集体经济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农村合作医疗。同时,要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对患急重病或意外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特困群众进行医疗救助。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合作医疗保障形式,并逐步建立健全。经济发达的地方,可以试行社会医疗保险。
四、各级财政对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要实行专项扶持。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按当地的发展目标、计划安排支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省下拨的资金与各级财政、集体、农户出资形成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定期审计。
五、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具体操作办法。省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广东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规定》,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依法管理。卫生管理部门要认真搞好镇、村医院、卫生站的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议案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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