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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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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 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粤建房字[1998]第001号文

  【发布日期】1998-01-01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粤建房字[1998]第001号文)  1998年1月6日各市建委(规划国土局):去年以来,在国家关于启动住宅消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政策措施引导下,我省商品房销售市场明显好转,部分市、县申请预售项目增加,预售成交也逐趋活跃。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未经批准擅自预售;预售后无法按期交楼;预售广告失实,承诺条件不能兑现;预售后变更设计或交楼时货不对板等新的问题楼盘,必须引起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县建委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单位加强对各种形式的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预售的项目以及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项目广告要及时制止。同时,加强对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宣传,告诫购房者不要购买手续不全和未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屋。

 二、各市、县建委对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条件审批。对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除严格审查其土地、规划、设施、施工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已投入的资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或基础工程是否完成以外,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要求开发企业明确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并提交详细的项目施工进度方案、投资计划、资金来源等材料。经过实地考察和对该项目各种因素进行分析,没有把握的应要求其推后承诺竣工交付使用日期或不予批准预售。对已经出现问题楼盘的开发企业,在其问题楼盘未妥善解决前不得再批准其预售新的商品房项目。

 三、各市、县建委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要继续推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都要选择资金和实力比较雄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承担。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时,一般不宜整个项目大面积地批准预售,应采取单栋审批预售的办法。如前栋预售效果不好,后一栋可暂停批准预售。

 四、商品房项目经批准预售后,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对该项目作较大的规划和设计变更。如开发企业认为确需变更,应经该项目全体预购人同意后,才能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规定,将预售的房款存入在银行开立的代收房屋预售款的帐户。市、县建委要会同银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研究建立预售商品房款的监督使用制度。开发企业预售收取的房款只能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工程费用。在该项目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不得挪作他用。

 六、市、县建委应加强开发企业的检查监督,要求他们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精心组织项目的实施。拟定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日期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期的规定和项目的各方面情况定出符合实际的交楼日期,并留有一定余地,保证预售的房屋能按期交楼。对出现问题楼盘的开发企业,在该问题楼盘未解决之前,除不再审批其预售新的项目外,对不积极进行处理的开发企业,应停止其开发新的项目。因处理不当造成较大影响的,在问题楼盘处理完毕后,提请资质审批部门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质。

 七、开发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预售合同承诺的日期竣工交楼的,开发企业应在情况发生后十五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建委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同意延期交楼的批复。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预售商品房合同规定要由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不得推诿。

 八、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预售商品房项目依法实施质量监督,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未经核验或核定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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