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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1986]121号
【发布日期】1986-08-20
【生效日期】1986-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
(粤府(1986)121号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外国和港澳的金融、工商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及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等日益增多,这些活动都需要聘用一些工作人员,为了有利于此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受聘人员的素质,特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外国和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要聘用工作人员,或临时性劳动服务事项,统一由广东省劳动局管理,由其属下的广东省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或所在地、市(含广州市和经济特区,下同)、县劳动服务公司组织承办。广东省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既承办具体业务,又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的业务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向常驻代表机构兜揽生意或承办服务业务。
二、各地、市、县劳动服务公司为外国和港澳常驻代表机构提供聘用工作人员,必须报广东省劳动局审查批准。经批准的受聘人员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工作证。
三、外国和港澳常驻代表机构在我省内聘用工作人员,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向广东省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或所在地、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申报登记,填写《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申请表》,并交纳手续费。
四、外国和港澳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必须与广东省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或所在地、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要续约的,须办续约手续并交纳手续费。受聘工作人员的劳务收费、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险标准等,按广东省劳动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外国和港澳常驻代表机构凡未按本通告规定聘用工作人员的,必须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
本通告授权广东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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