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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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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

  【发布单位】819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5-21

  【生效日期】1999-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

(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的规定,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中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改为“具体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决定自1999年6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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