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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1]25号
【发布日期】1991-04-10
【生效日期】1991-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决定
(穗府(1991)25号一九九一年四月十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六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在开发建设和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广州市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市委五届八次会议精神,开发区应巩固和发展前六年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发挥优势,把握机遇,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研究借鉴境外行之有效的、适用的经济管理方面的法规,结合实际,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经济管理体制和外向型经济运行机制,加快建设,成为我市现代化的对外开放的窗口、桥梁和基地,为我市九十年代经济的振兴和繁荣摸索新经验,作出新贡献。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开发区经过六年的艰苦创业,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九十年代的前期,应全面开发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面积,并在已开发的土地上抓好配套,完善设施,完成建设任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际市场的需求,坚持引进外资为主,引进技术为主,出口创汇为主,兴办和投产一批原材料、电子、通信、食品、纺织、包装等重点骨干项目,壮大实力。努力实施国家和广州市的“火炬”计划项目,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为建立我市对外经济合作的示范区打好基础。九十年代后期,全面完成整体建设,建成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管理先进、环境优良、服务齐全的具有广州特点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员劳动生产率、资金利润率、人均创汇、创利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保持在全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前列,为全市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作出显著贡献。
二、在开发区划出适当范围开辟为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税区主要是充分利用港口优势,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仓储、金融服务等业务。请黄埔海关和市有关部门会同开发区做好建设工作,办好管好保税区,尽快取得成效。
三、开发区要以办保税区为契机,建立健全物资市场、金融市场、土地市场、技术市场,充分发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纽带作用,逐步实现市场国际化。积极借鉴香港和国外行之有效的经济管理经验,今明两年内应制订有关经济管理的方案,抓紧实施,大胆试验,争取有突破性进展。
四、开发区是我市改革、开放的先行点,全市各部门应继续解放思想,采取新方法、新措施,支持、帮助开发区工作,确保国家给予开发区的特殊政策用好用足、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开发区在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机构设置等方面深化改革。市政府负责体制改革的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对开发区的改革给予指导和协调,为开发区创造改革的环境。
凡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内对开发区经济行政的审批权,只要与国家政策和法律原则不相抵触的,可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提供可以在开发区一次性办完各项审批手续的条件,市各部门能下放的权力应尽量下放给开发区,不能下放的应委托其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行使。
六、“八・五”期间,开发区的财政体制不变。财政收入全留,用于开发区的自我发展。但市级财政如有困难,开发区应积极作贡献。开发区各类企业税收减免审批权,由开发区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区国营企业、内联企业开发新产品申请减免税,由开发区组织联合会审小组自行审批。参照《广州市新产品联合会审实施办法》,由开发区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代行市税务部门审批权限办理税收减免。
七、开发区内自用物资的进口,除国家规定的需交验进口许可证商品外,由管委会审批。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来料加工以及涉外经济业务,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以外,由管委会审批。
开发区企业按规定享受免税进口的物资,如以市生产的产品替代的,可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7〕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
八、允许外商在区内受让现有企业股权,并按国际上通用的办法经营管理。
九、为创造一个配套的涉外生活服务环境,开发区内可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员、外国海员和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服务的外汇商店。
十、开发区要充分利用港口优势和保税政策,开办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服务的外汇物资商场,并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选择资信好、实力强的外商,在保税监管的条件下,参与重点急缺物资的展销交易和对外转口业务,逐步培育和完善开发区物资市场,为开发区企业和广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应尽快在开发区设立外汇管理机构,管理区内外汇业务。开发区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外汇上缴任务的前提下,试行现汇留成。
十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开发区设立外资金融机构。
广州市各专业银行要积极通过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开展金融体制改革试点,特别是要为适应保税业务需要,积极争取为分支机构创造扩大国际融资、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条件。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发区企业可委托金融机构发行、转让本币或外币债卷和股票。
开发区要抓好企业股份制的试点工作,选择有条件的企业从现有的责任有限公司改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发行股票。
十四、开发区要继续完善和深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试点,借鉴境外土地批租的可行经验,结合开发区的实际,同时,注意与全市的国有土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规定相衔接,把各项配套的法规健全起来。
十五、开发区居民的户籍由开发区夏港公安分局所属派出所负责管理。为了繁荣开发区,市人事、劳动等部门每年划拨市外调入干部、工人控制指标二百名,由开发区审批,按《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入户手续。不足部分可另专题报批。
十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监督,提高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社区管理水平,提高经济素质、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积极借鉴国际上经济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法规和做法,结合开发区的实际,草拟和制定完善、配套这方面法规、规章。凡符合改革开放的需要,有利于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措施,都应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真正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治区。
十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深入持久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自觉抵制各种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指针,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探索,大胆试验,在改革开放中充分发挥窗口、桥梁和基地的作用。广泛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振奋民族精神。加强廉政建设,大力宣传表彰廉政、勤政的好人好事,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广州市过去公布的规定和办法,凡与本决定不符合的,按本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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