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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5]98号
【发布日期】1995-12-28
【生效日期】1995-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穗府办(1995)9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粤办明电[1995]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迅速贯彻执行。
1995年12月以来,本市职工伤亡和火灾事故连续发生。特别是广涛阁芬兰浴火灾死亡18人的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震动。市委、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要求各单位吸取教训,切实重视和加强对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火工作,遏制火灾发生。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失时机地进行教育和专项治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的领导,要认真组织好本次检查工作,亲自带队到重点危险单位检查,并结合今年的情况,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制订1996年的工作计划,对那些有重大危险事故隐患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已于1995年12月5日发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就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作出了安排。各单位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的要求,一并结合安排。
三、按省政府通知“由市组织各县交叉检查,要检查到每个县”的要求,本市四个县级市进行互检,具体安排如下:
(一)1996年1月10日至12日,花都市检查番禺市,从化市检查增城市;1月17日至19日,增城市检查花都市,番禺市检查从化市。
(二)负责检查的县级市由县级市市政府领导带队,劳动、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检查组,检查要严肃认真,对被检县级市存在的问题要大胆提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就被检县级市的情况整理书面材料,于1月22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三)被检查的县级市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准备好书面材料,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级市政府领导向检查组汇报,还应安排3至4个镇接受检查。被检查的镇应就省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和镇安委办的运作情况准备好书面材料,由镇政府主管领导汇报。检查组还应就近抽查镇属下危险性大或火灾隐患严重的企业。
(四)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派员参加各县级市的检查组,了解检查情况。
(五)各县级市在交叉检查的基础上,要作好迎接省政府检查的准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今年九、十月份,省政府已先后发了两份电报,要求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但有些地方贯彻不力,近期重大事故仍不断发生。
11月28日,兴宁市东方酒家发生煤气爆炸引起火灾事故,烧死2人,重伤2人;12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广涛阁芬兰浴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12月9日,广州市海珠广场花园工地发生一起建筑脚手架倒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此外,从10月17日至11月25日的一个多月期间,发生4宗私营企业非法使用制造土锅炉爆炸事故,共死亡5人,重伤7人,其中3宗发生在个体粉厂。
据历年情况分析,年底和年初都易发生交通、重大火灾等伤亡事故。为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做好防范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明年一月十日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
一、检查重点:
(一)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建档及治理情况。
(三)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重点乡镇人民政府。
三、检查的具体要求:
(一)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1.各级政府、各部门是否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和职责。
2.县、镇政府主管领导人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主要做了什么工作。
3.贯彻落实省府九、十月二份电报采取的主要措施。
4.对事故责任人是否严肃查处。
(二)事故隐患的建档和整改情况。
1.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进行全面普查建立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2.对易燃爆行业和企业(如液化石油气体、化学危险品的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大型集贸市场、商场、娱乐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使用等),建筑施工和乡镇煤矿、采石场等安全生产、防火安全薄弱环节是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3.春运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三)对发生的事故是否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是否在规定的时期内结案。
四、检查形式:由市组织各县交叉检查,要检查到每个县。
各市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检查计划,做好这次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于明年一月十五日前将检查情况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将于明年一月中、下旬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市进行重点抽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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