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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0]88
【发布日期】2000-07-12
【生效日期】2000-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2000〕88)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做好确保村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工作。今年农民承担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含农村教育费附加)的数额仍不得超过1997年、1998年的预算额。1999年超过规定收取的,必须在今年的数额中抵扣。各地要加强监测,对违反规定收取提留统筹费数额的,必须查处。
二、认真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负担项目的审核处理意见》(粤办明电〔1999〕216号)的要求,认真清理违反政策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项目,要坚决纠正农村中小学生就学收取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做法,继续停止审批教育集资;除学校危房改造外,“改簿”等农村教育达标活动,不得向农民或向在校学生收取;纠正对农民建房中的乱收费;继续治理对农民用电、办证、交售农产品过程的乱收费以及向农村基层和农民摊派报刊的行为;禁止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修路等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禁止强行“以资代劳”;严禁动用专项工具和手段,组织小分队、工作队强行到农民农中收钱物。
三、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全面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照党纪政纪追究责任。各地、各涉农部门要在夏粮入库前组织一次对执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情况和文件的清理检查,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于7月底报省农业厅,并抄送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办公室。
四、禁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政策性文件。各市、县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再出台新的增加涉农负担政策、规定,省级涉农部门出台新的增加涉农收费项目文件,必须先会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办公室后报省政府审批。如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新的涉农收费项目,加重农民负担的,将追究当地政府和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
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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