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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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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强粮食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4]26号

  【发布日期】1994-07-29

  【生效日期】1994-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

(粤府办[1994]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国办发[1994]76号文)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6月份以来,我省西、中、北部连续遭受强热带风暴和洪水的袭击,农作物大面积严重受灾,早造粮食减产。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落实夏粮收购资金和补贴款,保证不打“白条”,及时兑付。非灾区和早造增产的地方要在夏季完成全年粮食收购计划70%以上,力争多收购一些粮食。

 二、到外省采购粮食,统一由省粮食部门与国内贸易部衔接;只能到县以上粮食市场收购,不得直接到田头收购。

 三、加强粮食市场建设,各大中城市及粮食销量大的县要尽快制订粮食市场建设规划,建立起有一定规模、管理完善、服务设施配套的粮食批发市场,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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