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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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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日期】2008-01-05

  【生效日期】2008-0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八年一月五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涉外、涉台港澳及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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