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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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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84]50号

  【发布日期】1984-05-24

  【生效日期】1984-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出国

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

(穗府办(1984)50号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为简化出国和赴港澳地区考察团、组的审批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单位对外派考察的团、组,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86号文件,省政府[1983]146号文件和市政府[1983]8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要按“少、小、精”和懂行的原则选人;必须严格限于必要的范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二、各区、 县、局(总公司)应对属下的单位所提出的外经外贸(含科技交流)项目和外派人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经区、县、局(总公司)同意后,由区、县、局(总公司)写出外派团、组考察工作的请示报告,主报市政府办公厅呈市政府领导审批。在主报市政府办公厅的同时,要抄报市对外经委;同时将请示报告和外派人员的政审表及档案材料报市人事局。市外经委收到请示报告后应即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查:(一)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大宗对外贸易谈判的可行性;(二)根据已签订的合同和协议的内容必须前往鉴定验收大、中型先进设备或进行技术培训的;(三)根据国际市场情况变化,必须前往进行外贸购销、谈判推销商品的;(四)其他方面,确有必要外派的。市人事局的政审工作,在上级未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市外经委、人事局在接到请示报告的五天内,要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同意与否的意见,逾期则视作认可。

  属于侨务、体育、文教、科技和外事方面的项目,要事前请示主管的市部委办,并将部委办的同意意见,一并送来市政府办公厅呈批。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以公文的格式,呈报的出访报告,应包括出访任务、人员名单(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外出天数、费用负担。如果自费外出,在留成外汇中支付费用时,需由市计委加具意见,并附上考察方案(包括具体日程安排等);如是外商(包括侨商、港澳商人)邀请的,要附上邀请的函件。

  各单位外派团、组的出访日期,不要安排太急,要考虑到审批以及办理护照签证的时间,时间太急,不予办理。

 四、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一)与外商签订的协议,一般不得签订邀请出访的条款。(二)严禁示意、要求外商邀请出访。(三)每个团、组出访前要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四)各团、组到达目的地后,要首先向我驻外使(领)馆或我派出机构报到,并接受其领导下开展工作,(五)考察回来后,各团、组应在十五天内进行总结、鉴定,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并抄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外经贸委。

  本通知从六月一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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