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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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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1-14

  【生效日期】1986-0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四日广东省财政厅公布)  为办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上简称合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贯彻对外开放的方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指示精神,对我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关于财务管理工作。

  1、合营企业的一切财务活动和会计工作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2、合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财会机构必须设在中国境内,会计核算必须在本企业进行,会计帐册、档案和资料必须存放在企业所在地。

  3、合营企业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条例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审批后据以执行。

  合营企业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后六个月内向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当地税务部门报送如下财会制度:

  (1)财务收支、领用、报销制度;

  (2)财产物料管理制度;

  (3)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制度;

  (4)外汇收支结算管理制度;

  (5)会计核算规程和本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6)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财政部门对合营企业上报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合营企业提出修改意见。

  4、合营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向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当地税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指定的重点合营企业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直接抄报财政部和广东省财政厅。

  5、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查验,并出具查帐报告。

二、 关于投入资本的管理。

  1、合营合同必须对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出资额折算为记帐本位币的汇率、出资欠缴、转让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2、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足者应依法支付利息或赔偿损失。

  3、合营企业应组成验收机构,对各方作价出资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物料等实物,以及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场地使用权及其他特许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核实、估价验收。

  对上述各项资产进行核实时,必须有足够的凭证或证明文件;进行估价时应由合营各方代表签署估价协议,并附有足够的作价依据。

  4、合营企业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对各方缴付的出资额进行审核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合营企业财会部门并据以调整有关财务。验资工作一般应在合营企业正式投产、营(开)业的六个月内完成。

三、 关于固定资产及其折旧的管理。

  1、合营企业必须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合理使用,防止毁损和丢失。

  2、固定资产的购置、报废、变卖、转移、盘盈盘亏、毁损,都必须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3、合营企业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折旧年限,应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折旧的使用:

  (1)属于注册资本数额的固定资产,其所提取的折旧应留在本企业使用,不得视同利润分配或用作偿还股东投资;

  (2)以合营企业名义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其所提折旧可用于归还贷款。还清贷款后所提折旧应留本企业使用。

  如经政府审批关批准,折旧可作其他用途的,按批准文件办理。

四、关于资金管理。

  1、加强现金管理。实行严格的现金收支审批手续,会计记帐工作和出纳工作应分别专人负责,不得同时兼任。现金和银行存款应设置日记帐进行登记;并应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核对工作。

  2、加强对债权债务管理。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应设帐登记,定期核对,及时催收和清偿。坏帐损失要严格审查,应按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3、加强对外汇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自觉接受银行监督。对各项外汇支出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五、关于存货和办公、生产用品的管理。

  1、合营企业应建立各种存货和生产及办公用品的收发领退手续,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逐项逐笔登记。

  2、制定各种存货的合理库存定额,定期进行盘点,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3、加强对自产自用的产品(商品)的管理,制订领用审批手续,防止滥用浪费。

六、关于成本、费用管理。

  1、合营企业必须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建立责任成本制度,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定期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成本、费用的升降原因,采取必要措施,努力降低成本、费用,增强竞争能力。

  2、合营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及摊销办法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旅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几项费用开支:

  (1)合营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在国内、国外出差的差旅费,可采取按职务定额包干或分级控制开支标准的办法,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董事会审批后执行。非本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列报差旅费。

  (2)董事会例会费用只能列支董事会成员与会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以及会议有关杂费,该项费用可按实列支,不得预提。董事会常务成员的车马费也应订出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开支。

  (3)合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金,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中方职工(含中方管理人员,下同)的各项补贴。合营企业应支付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标准数额,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核定,原则上不低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含各种津贴及按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奖金和中方管理人员工资)的百分之十,由合营企业按委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4)合营企业应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拨交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安排使用。

  (5)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属中方合营者作价对合营企业投资的,按作价金额在合营期限内逐月在成本、费用中摊销;如属合营企业租用(或征用)的。由合营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场地使用费。

七、 关于利润的分配和三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1、合营企业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纳税后,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2、合营企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1)企业发展基金,应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增加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也可用于对其他企业的投资。

  (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企业亏损外,如经合营企业审批机构批准,也可用于增加本企业资本扩大生产。

  (3)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用于对职工奖励、建设职工宿舍、集体福利设施和其他福利事宜等项开支。

  由职工福利基金建设的职工宿舍和集体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不提折旧,所需维修费用从本项基金中解决。

  3、合营企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在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后才能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外方合营者按股份分得的利润,可按规定汇出,也可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再投资。中方合营者按股份分得的利润,应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收入分配办法处理。

八、 关于解散清算时的管理。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清算程序和清算原则应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会计处理应按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企业解散时,属于企业的一切财产物资等均应保持正常完好,不得肆意破坏、毁损、私分。企业的一切会计帐册、档案应完整齐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3、企业编制的清算会计报表,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报告书。

  4、企业解散后,各种帐册及文件应交由中方保存。

  5、企业在解散之日起,对其财产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清理交接处理完毕,并在以后一个月内编出交接处理清册,连同清算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书分送原审批机构、当地税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各一份。

九、 上述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在计算纳税时,以国家税法规定为准。

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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