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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府[2000]136号
【发布日期】2000-11-02
【生效日期】2000-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2000年11月2日深府〔2000〕13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改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广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粤府〔2000〕3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农业税(公粮)计税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农业税(公粮)计税价格由每50公斤谷75元调整为每50公斤谷45元,一定三年。
二、2000年财政部门已按每50公斤谷75元计税价格征收的农业税(公粮),一律按调整后的计税价格将差额部分退还给纳税义务人。
三、其他有关农业税的征管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落实,妥善做好退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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