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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2001]24号
【发布日期】2001-04-23
【生效日期】2001-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对外来暂住人员
和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收费项目的通知
(穗府〔2001〕2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实施《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办〔2000〕19号)精神,促进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由被动控制型管理向主动服务型管理的转变,确保城市综合治理有序进行,市人民政府决定严格限制对外来暂住人员和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收费项目,并于2001年1月2日颁发了《批转市计委关于调整广州市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2001〕1号)和《批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2001〕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征收的外来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每人每月20元)和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按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标准综合征收率10%),是市政府根据我市外来暂住人员和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中央、省的有关决定,通过调整合并有关税费而决定的,委托各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代收,专款用于市、区、街、镇实施对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经费开支。
二、除上述两项税费以外,各级政府及其直属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包括各村民委员会)都不得另立名目向外来暂住人员和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收费。也不得以任何籍口私设收费名目。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严格把关。
三、各地、各单位按照中央、省的文件精神而需要新开设的有关外来暂住人员的收费项目,主办单位应事先专题报告广州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召集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才能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立项手续。
四、市物价局批复市公安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的通知》(穗价〔2001〕33号)停止执行。已征收的收费,应退回缴费人或在数额上抵扣缴费人应该缴纳的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金。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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