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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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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保护鸟类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7]41号

  【发布日期】1981-11-30

  【生效日期】1981-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

(穗府(1987)41号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鸟类是害虫的天敌。保护鸟类,有抑制害虫繁殖、保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生产和花草树木生长的作用。但前一段时期,由于乱捕滥杀,致使鸟类锐减,害虫日增,造成生态系统失调,给人类生活带来不应有的损失。为保护和发展鸟类,特通告如下:

 一、保护鸟类,人人有责。各机关、团体、部队、工矿、学校、街道、公社(区),都要大力宣传保护鸟类的意义,教育干部、群众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参加保护鸟类的活动。

 二、严禁在市区(含越秀、东山、海珠、荔湾、郊区、黄埔)用各种方法(包括用弹弓、枪支射杀、摸巢、围网、引诱等方法)捕捉鸟类。

 三、严禁在花县、从化、增城、新丰、番禺、龙门县的圩镇、果园、公园、路树、苗圃、风景区内捕杀鸟类。具体办法由各县人民政府视当地情况制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凡外地运入本市的生、死鸟类,应持有公社(区)以上机关的证明,方得出售。如无证明,均予没收。各经营鸟类的商店及外贸部门不得收购,农贸市场不得摆卖。

 五、因科学研究需要捕捉鸟类者,应制定捕捉计划,提出捕捉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报经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发给捕捉证明后方可捕捉。

 六、各园林、林业、科研部门和果园、苗圃、农场应积极创造良好的鸟类栖息条件、环境、繁殖益鸟,有条件的大、中、小学也应结合教学,组织学生开展招鸟活动。

 七、对未经批准而在禁捕范围内捕杀鸟类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

  (1)有打鸟、捕鸟行为者,除没收工具外,给予五元罚款;不听劝止或屡教不改者,则加倍处罚。

  (2)有打鸟、捕鸟行为,已造成鸟类伤亡者,除没收工具和猎获物,按价赔偿损失外,给予三十元以下罚款。

  (3)捕杀珍贵鸟类者,除赔偿损失、没收工具和猎获物外,按已造成损失的价值一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上述违法的处罚,由各有关执勤人员会同市、区绿化委员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执行。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一年广州市人民委员会(61)会城字第382号《关于保护鸟类的通知》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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