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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1994]130号
【发布日期】1994-11-08
【生效日期】1994-1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
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
(粤府〔1994〕13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已作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向省劳动厅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
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1994年11月修订)
一、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职责。
二、省长、市长、县(区)长、乡(镇)长是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县(区)长、副乡(镇)长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省长、副市长、副县(区)长、副乡(镇)长对分管战线的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下同)负有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三、省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法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的办法和措施。
(二)听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省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对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发生特大恶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
(四)向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省的安全生产情况。
四、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省长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抓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制定和提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四)发生特大事故时负责组织抢救,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五)听取并回答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质询。
五、市、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主持研究和决策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辖区内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和结案的组织工作。
(四)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副县(区)长的职责:
(一)对国家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法令在辖区内贯彻执行负责,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计划。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厂长(经理)的任期目标管理。
(三)根据安全生产的要求,督促检查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四)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经济生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预防措施。
(五)听取并回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质询。
(六)发生重大伤亡、中毒和重大设备事故时,分别情况赶赴现场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时,市分管领导要到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较大经济损失事故时,县(区)分管领导要到现场组织抢救,并做好善后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和结案处理。
七、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督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三)对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合同,监督其必须载有安全生产指标、措施、考核办法,保证安全生产。
(四)辖区内发生各类重大事故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工作。
(五)向上级政府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辖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八、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的职责: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确保安全生产。
(二)研究布置生产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具体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办法,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做好车、船运输及小煤窑、建筑、烟花炮竹、农机等乡镇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乡镇企业改善安全防火设施和劳动条件。
(四)负责落实乡镇企业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对无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防尘防毒设备的项目不准投产,尤其要加强对“三来一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坚决制止将生产车间、仓库及职工宿舍混合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做法。
(五)本地区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各类事故时,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六)听取并回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安全生产问题的质询。
九、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支持、指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二)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组织编制生产计划时,必须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具体落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
(三)建立健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机构和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机构,督促检查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改正,以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四)抓好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配合各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监督部门对本系统、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认真研究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六)负责落实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七)对本系统、行业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积极参与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十、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人,以及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凡未对安全生产工作尽职尽责而带来严重后果的,将分别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特殊贡献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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