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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府[2001]108号
【发布日期】2001-07-10
【生效日期】2001-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文体场馆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1年7月10日深府〔2001〕108号) 《深圳市文体场馆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文体场馆机构改革方案
深圳体育馆、深圳体育场和深圳大剧院是我市早期建设的重要文体设施,为我市文化、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我市与国内外的文体交流中担当了重要角色,同时也为广大市民的文体活动提供场地服务,为推行全民健身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文体场馆从设计到经营管理和运行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场馆设计功能单一,设施不配套;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滞后,社会化、市场化程度不高;管理人员素质偏低,人员流动不畅,冗员过多;自我改革意识淡薄,财政负担较重等。为此,必须进行改革。
一、场馆现状
深圳体育馆建成于1985年12月,定编90名(在编人员70名),除在1993年试行过一段时间的企业化管理外,经费一直由市财政核拨补助,年度收支基本维持平衡。深圳体育场于1993年8月投入使用,定编76名(在编人员52名),经费由市财政核拨补助,不足部分主要靠物业租赁、场租及赛事收入弥补,收支大体平衡,略有节余。深圳大剧院于1989年5月部分投入使用,定编90名(在编83名),初期经费按财政补差办法解决,1994年11月调整为企业化管理,收入主要靠演出和物业出租,另财政安排少量补助,经济上较困难。
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文体场馆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机构改革的理论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深发〔1996〕25号文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要求,积极推进文体场馆管理的社会化和经营的市场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文体事业的健康发展,逐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快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
文体场馆改革应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增强内部活力,提高两个效益,减轻财政负担为宗旨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管理与经营分开,建立新型的文体场馆管理体制。根据深发〔1996〕25号文及深编〔1997〕31号文要求,重新核定文体场馆管理与技术人员编制,即在原下达的编制内,由市编办商文化、体育部门,按场馆管理与技术保障岗位需要核定人员编制,由市财政实行经费补差,其余大部分人员转入经营。将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组建经营部门,实行经费自给,实现专业化、市场化;将设备维修及后勤事务委托社会力量承担,实现社会化。
(二)重新界定管理机构及经营部门的职责任务,调整内设机构。
1.体育场馆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是:负责场馆的管理、维护;为体校、体工队训练和各项体育竞赛提供场地服务;为全民健身提供场所;承担市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活动。
2.大剧院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是:负责剧院的管理、维护;为高水准的文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承担市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重大活动。
3.文体场馆经营部门的职责任务是:在完成上述职责任务的基础上,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利用场馆的经营场地开展文体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部门可根据业务拓展需要,在总量控制的情况下,自行设立相应机构,重新核定编制,自主聘用人员。经营人员实行经费自给管理。
4.文体场馆维修及后勤部门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如电工、空调工、操作工、水道维修工、卫生、绿化、司机、保卫等委托专业公司承包。富余人员在本系统内进行分流。
(三)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增强文体场馆活力。
1.鼓励文体场馆管理和经营人员竞争上岗,实现用人所长,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和经营队伍,为文体场馆的社会化创造条件。
2.行政主管部门对文体场馆要实行宏观管理与调节的管理方式,主要任务是政策引导、管理法人代表及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场馆主要负责人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审计制。文体场馆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依法管理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具有内部管理和分配的自主权。管理部门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适当增加效益奖金的比例。经营部门实行企业化管理,推行部门经理负责制,工资、奖金与效益挂钩,推行效益工资制。
(四)拓宽经营领域,逐步实现场馆经营的产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经营内容应主要围绕与文化、体育相关的产业,如文体广告、文体旅游、文体娱乐、文体器材展销等,同时为群众文体活动提供场地出租,开展有偿服务。场馆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经营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经营部门,逐级实行内部承包,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在分配问题上,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按规定提留奖金福利,并在当年经营收入中提成一定比例上缴场馆管理部门,作为场馆下一年度的维修保养补充费用。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及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场馆改革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人员安置包括部分在编人员由财政核拨补助向经费自给的转化(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和部分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的基本做法是:各单位的富余人员要在系统内消化,不上交矛盾;符合现行退休或提前退休及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富余人员中属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的,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固定工并补办全员改制手续;分流期间,保留固定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金;富余人员再就业或开办经济实体,劳动、人事、工商等部门给予优先照顾。
(二)原在编人员由于转换岗位或分流,按深发〔1996〕25号文精神,凡符合安居房分配条件的,可在三年内继续享受安居房分配待遇,逾期申请资格自动丧失。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退休等福利待遇及相关政策仍按深办发〔1997〕27号文件精神或参照政府机构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文体场馆实行管理与经营分离,建立新型的管理体制,经营活动参与市场竞争,是一种改革的尝试,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各有关部门应为场馆改革创造有利条件,适当调整相应政策。对场馆与其他团体合作或以融资方式举办大型文体活动或其他经营,如演唱会、各类竞技体育比赛、小商品展示会、花市、户外广告宣传等等,在不违反有关政策的情况下,适当放宽限制;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各部门不得无偿使用文体场馆,以便为场馆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文体场馆的重大维修和重要设备的更新换代,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进行专项补助;规划国土部门免收场馆中非营业性文体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费;市物价部门在调整价格政策时,应充分考虑文体场馆的公用事业性质,对其水电费及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收取标准适当予以优惠。
(四)文体场馆改革是我市事业单位分类社会化改革的突破口,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场馆机构改革工作由市编委直接领导,市编办负责协调与指导工作。市文化局、体育发展中心要由主要领导牵头,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场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专职负责所属场馆的机构改革工作,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本方案在深圳体育馆、深圳体育场及深圳大剧院实施,其它文体场馆的机构改革可参照此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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