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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27号
【发布日期】1995-02-20
【生效日期】1995-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落实城镇
侨房政策工作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办[1995]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要求催促落实侨房工作》(第14号)、《加强全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第128号)议案,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办理方案报告》,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政府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加强落实城镇侨房工作的决议》。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省政府的《办理方案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决议
(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28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会议认为,近三年来,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进展还比较缓慢,任务仍很艰巨。落实侨房政策是关系团结广大华侨、归侨和侨眷,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参加我省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宪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切实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如期完成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任务。
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128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要求催促落实侨房工作》(第14号)、《加强全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第128号)等议案,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对此,省人民政府成立了办理议案工作小组,多次召集省侨办、建委、计委、财办、财政厅、国土厅、税务局以及省建行、省法院等有关单位反复协商研究,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报告如下:
省委、省人民政府对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是重视的。1991年6月,省人民政府召开了全省侨务工作会议,提出在“八五”期间集中力量解决好城镇侨房遗留问题。这是我省继基本完成落实“文革”挤占、“文革”接管、私改错改、非建制镇私改侨房政策后,紧接着全面铺开落实私改、代管、土改没收、土改农会拍卖等四类城镇侨房政策工作。1992年,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八五”期间加快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2]24号);省长办公会议还决定:“八五”期间省财政每年拨款1500万元,五年共拨款7500万元,作为落实城镇侨房补助款。三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省侨务工作会议及粤办发[1992]24号文件的精神,侨务与房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使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据统计,截至1993年底,全省共有私改、代管、土改没收、土改农会拍卖四类城镇侨房778万平方米,已退还了351万平方米,占应退总数的45%。由于落实侨房政策,争取了侨心,改善了投资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的经济发展。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未退还的还有427万平方米。要完成这些任务,涉及巨额资金、大量地皮和房源、安置腾退户等许多困难。而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财政比较困难,无法拨出更多的专款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少数地方领导对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缺乏足够的思想认识,重视不够,采取的措施不得力;再加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房造价不断升高,退还使用权遇到困难,致使全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进展缓慢。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步伐,是难以在“八五”期间完成落实城镇侨房政策任务的。
根据上述存在问题以及省人大议案提出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加大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力争在今明两年基本完成落实城镇侨房政策任务。具体目标是:(1)落实退还产权。对土改没收、私改、代管侨房,全省要在1995底基本完成退还产权任务。(2)加快落实退还使用权。对土改没收侨房的使用权,全省要在1995年底退还完毕;对私改、代管侨房的使用权,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3)妥善处理土改农会拍卖的侨房。对于土改农会拍卖的侨房,各市要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作出处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原则要求在1996年底基本处理完毕。
为实现上述目标,省政府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城镇侨房政策,是争取侨心,引进侨资侨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省人民政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要把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作为增创广东经济发展新优势的重要举措来抓。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专抓此项工作,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把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委、房管、财政、国土、税务、计委、司法、银行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实解决退房资金和建房用地等问题。
二、坚决贯彻“谁使用,谁腾退”、“谁拆谁赔”的原则。对侨房居住户,有单位的应作为无房户优先分配住房,无单位且经济困难的居住户应列入当地居民住房解困户范围解决。属于拆迁的侨房,应先退还产权,后拆迁房屋。对具有腾退条件和建房能力的住用单位和个人,要限期腾退侨房。所在单位已分配了房屋或其自身已购买了房屋,人均使用面积已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的,原租赁的公房应由国家收回;对这类公房,各地房管部门要作为安排腾退侨房租住户之用,优先安排给无能力购房也无条件分得住房的侨房租住户。对已安排了住房而拒不迁出侨房的住房,华侨业主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搬迁。
三、征地兴建腾退房,鼓励居住户购房腾退。由于腾退房是专用于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安排居住户的房屋,各级政府要重视支持,可以采取财政补贴、单位资助、住户出资按比例适当分担的办法,适当加大住户出资比例。腾退房的售价逐步从补贴房过渡到成本房,再过渡到微利房;可以采取商品房与腾退房同时兴建,用商品房的盈利,填补腾退房的亏损等办法。
征地兴建腾退房,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建委、房管、财政、国土、税务、计委、司法、建行等部门都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一)各级计划部门应将兴建腾退房纳入计划范围。(二)各级国土部门应根据土地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集中规划一定地段,划拨或减地价出让建房用地,用于兴建腾退房,把符合解困条件的腾退房建设列入城镇解困房建设计划;腾退房的用地指标,可从当年下达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中适当解决。(三)各级税务部门对兴建腾退房的用地,从征用到房产交付使用期间,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两年(即1994年至1995年)。(四)各地建设银行应根据建行信贷规模和在资金可能的前提下,适当提供部分临时周转贷款。
四、切实贯彻落实“省补一点,市县(区)两级财政负责解决”经费的原则。“八五”期间省人民政府拨出专款7500万元用于落实城镇侨房政策,按退还使用权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只能补助30元,钱虽少,但省财政已经尽了很大努力。现根据代表们的建议和意见,考虑到各地新冒出应处理的侨房约有30万平方米等实际情况,为了加快落实工作的进度,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八五”期间财政核定每年下拨的落实侨房政策的补助款1500万元,再延长一年时间,即到1996年。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地区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任务,确定筹措资金的数额,落实安排好退房经费,分年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保证将预算资金按时到位。
五、注意分类指导,制定工作规划,加强检查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落实城镇侨房政策过程中,要注意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侨房情况,进行分类指导;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国发[1988]46号文)要求,妥善处理军队住用华侨私房的问题;要积极总结和交流各地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经验与做法,把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与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结合起来,与旧城区的改造工作结合起来。各地应根据全省的目标,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年度与季度的工作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加强检查督促,以实现“八五”期间基本完成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任务。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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