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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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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市法制宣 教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珠海市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发布日期】2005-09-30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5年9月30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修改《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议案,决定对《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提请任命前应当通过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提请任命前应当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法律考试。但在本届内已经通过任前法律考试并接受任命,因工作变动或者提拔改任其他职务需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不再进行任前法律考试。”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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