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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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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 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办[2000]15号

  【发布日期】2000-02-12

  【生效日期】2000-0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2000年2月12日深府办〔2000〕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现将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粤府函〔1999〕3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中应遵循的先后次序的法则。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可逾越,只有上一环节的工作获批准后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基建程序管理的重点在项目前期阶段,我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计委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社会资金投资项目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以审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核发固定资产投入许可证的形式涵盖项目审批的全过程。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前期工作计划的视为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准,即批准立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新建项目计划的视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三)社会资金投资项目中属特种行业、控制行业、专营专卖项目或项目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按国家计委规定的程序执行。

  (四)超越我市审批权限的项目按上级审批机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各专项事务的审批、核准行为须与上述程序相衔接。项目立项是建设项目开展一切前期工作的前提条件,对未经批准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涉及各专项事务的实质性手续:项目建议书未获批准的,规划国土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用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环保审批手续,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的,有关管理单位不得办理项目图纸报建、消防审批、施工报建等手续,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向项目提供贷款,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不得正式对外签约。

 三、严禁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市级行政机关中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的机关为市计划局和市经发局。市经发局受理审批技改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由市计划局受理审批,其余单位均不具有建设项目审批权。市计划局、经发局在审批特种行业、控制行业、专营专卖项目或项目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时,应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审批建设项目。超越我市审批权限的项目一律按审批权限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今后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市计划局一律不予审批。凡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未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越权审批或擅自对外签约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负责,予以严肃处理。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粤府函〔1999〕3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国家计委最近下发了《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文)。文中提到的重复建设问题我省亦十分严重,特别是1992年以来,由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执行不严,项目前期工作深度不够等原因,出现了地区间项目重复建设,办公楼、各类培训中心建设过滥,商品房大面积积压。还有立窑水泥、房间空调器、制糖、VCD、墙地砖等一批工业生产项目建设,导致生产能力过剩,投资效益低下,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建设程序的规定,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防止重复建设、浪费投资等现象的发生。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广东省“九五”产业投资政策要点》(粤府〔1998〕1号文),及时掌握热点建设领域动态、对盲目上马、重复建设的项目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有力地加以制止,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二、自筹基建、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要严格按粤府〔1992〕131号文和粤府办〔1992〕36号文执行;地方小型基本建设新开工审批项目要按粤府函〔1999〕203号执行。任何审批部门都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应与项目审批规模一致,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审批。

 三、凡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执行基建程序、越权审批或擅自对外签约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附: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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