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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1994]94号
【发布日期】1994-08-03
【生效日期】1994-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和逐步改善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通知
(粤府[1994]9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为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原有保障能力较低的养老保险机制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为改革旧的养老保险机制,去年6月,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离退休金随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的正常调整机制。但由于一些地方未能执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致使目前仍有一些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未得到解决。因此,全面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以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水平,是当前保持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指示精神,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抓紧全面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凡未具体实施的市县,最迟应在今年第三季度内做好准备,在第四季度开始实施。各类企业一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各级政府应鼓励企业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粤府[1992]127号)的要求,在节余的工资总额、奖励金、福利费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为职工举办补充养老保险。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关、停、并、转、破产企业及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统一加发补充养老保险金办法,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四、有条件的企业,可按离休人员每月不高于100元,退休人员每月不高于60元的标准,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增列,作为补充养老保险金,以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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