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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东府办[2004]126号
【发布日期】2004-12-09
【生效日期】2004-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东莞市公务用车租用暂行办法
(东府办[2004]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务用车租用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东莞市公务用车租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委办发[2004]14号)精神,向各车改单位提供接待、承办全市性重大活动、外出公务、处理突发事件的交通保障,防止车改后公务用车保障脱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车改单位)。
第二章 租赁范围
第三条 车辆租赁范围:
(一)必须是车改单位。
(二)必须符合《东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六种公款支付租金范围:
1、承办全市性的重要公务活动;
2、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处理突发案件(事件)以及其他紧急现场办公活动;
3、接待上级部门和外省、外市兄弟单位客人;
4、离退休干部因公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5、参加省的会议或到省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及材料;
6、到市外(省外)进行公务活动。
第三章 租赁方式
第四条 各车改单位应确定本单位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租车业务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直属机关车队联系租车业务。
第五条 车辆租赁实行电话或面谈预约,原则要求提前半天时间预约,预约时应明确租车的种类、计费方式、发车时间及目的地;车队负责按照约定派车。
第六条 租赁车辆分为小轿车,旅行车(包括面包车、商务车)和吉普车,中巴车三种类型,各车改单位可根据公务需要租用。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车辆租赁收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车辆租赁具体分为按里程计费和按时间计费两种计费方式,由租赁单位自由选择。其中,不论按里程或按时间计费,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租赁单位负担(可由司机先行垫支,租赁单位每月结算时再支付给车队);租赁期间因司机违章驾驶所引致的各种罚款由车队负担;租赁车辆在外过夜时,司机的食宿费用由租赁单位负担。
(一)按里程计费:
根据各类车辆行驶的实际里程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租赁单程的,按实际行驶里程的计费总额加收20%空程费(回程所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等相关费用由租赁单位负担);租赁期间需要等候服务的,按实际等候的时间加收等候服务费用。
(二)按时间计费:
根据各类车辆的实际包车时间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包车不分行驶里程远近,分为半天(按6小时计)和整天(按12小时计)二个时段计费,超时按每小时加收超时费用;过夜时车辆不另行收费。
第九条 车队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租赁价格;因燃料价格等因素导致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化的,车队应及时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物价局报告,并提出租赁价格调整方案,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租赁的监督管理;凡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车辆租赁价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租赁任务完成时,司机应填写《公务用车租用结算单》,并与租赁单位工作人员双方现场签名确认;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现场签名确认的,租赁单位应指定人员在5天内到车队补签。
第十二条 车辆租赁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由各车改单位的租车业务联络员每月5日至10日到车队,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统一进行结算。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租赁单位应依时缴费,无故拖欠租赁费用超过1个月的,车队可暂停向拖欠单位提供租赁服务,直至付清拖欠费用。
第十四条 租赁单位需解除当次租车约定的,应在约定派车前30分钟告知车队值班工作人员;不提前解除约定导致车辆已按时出发的,计收租赁单位1个小时租车费用。
第十五条 租赁单位不按规定与司机进行核对、签署或补签《公务用车租用结算单》达3次以上的,车队可暂停向该单位提供租赁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期满后另行制定公务用车租用办法。
附件:东莞市公务用车租赁价目表(按里程计费)和东莞市公务用车租赁价目表(按时间计费)
注:1、以上价格均不含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路桥通行和停车费用;
2、租车联系电话(车队值班室):2830001,传真:28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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