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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2000]46号
【发布日期】2000-11-02
【生效日期】2000-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管理的通告
(穗府〔2000〕46号)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管理的问题通告如下: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必须申领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市直属单位和中央、省、外地驻穗机构,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发证;区、县级市属单位,由区、县级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发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发货单位不予发货。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自7时至22时不得在市区以下范围内行驶或停放:
东面:大观路、东环高速公路(不含东环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以西;
南面:南环高速公路(不含南环高速公路)以北;
西面:西环高速公路(不含西环高速公路及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以东;
北面:广汕公路(大观路口以西)、旧广从公路(龙口路以南)、同和路、沙和路、同嘉路、新广从公路(黄石路口以南)、黄石路、广花路(黄石路口以南)、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以南,不含北环高速公路)以南。
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四、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行驶速度应控制在40公里/小时以内,并在大型车道行驶。
五、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92);运输压缩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六、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每年必须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安全检测,凭检测证明向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验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七、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员,必须经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从事水上、铁路和高速公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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