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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科字[1987]066
【发布日期】1987-06-08
【生效日期】1987-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文件
(穗科字〔1987〕066) 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科技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局、总公司、直属单位,区、县科委,市工商银行各部、处、县支行:
市科委、市工商银行穗科字(85)98号、穗工银托(85)14号《关于颁发<广州市科技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工商银行穗科字(85)129号、穗财企(85)427号《关于广州市科技贷款的补充通知》,已经试行一年多。现根据目前的情况和改革的精神,作适当的补充、修改,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再研究修改补充。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
一九八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 广州市科技贷款暂行办法
(穗科字(87)066号)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提高科技投资的效益,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四化建设中的关键作用。现经商定,市科委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拨出一定的金额、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相应筹集一部份奖金,作为科技贷款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和范围
贷款主要用于地方企事业单位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星火计划”项目。中央有关部门在穗单位,如项目符合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二、贷款条件
申请科技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在银行开有账户的企事业单位;
2.符合当前市场、出口急需和技术改造中的关键技术工艺项目;
3.项目必须是技术先进,工艺、技术较成熟,设备、材料、技术力量落实;
4.预计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有按期归还贷款的能力;
5.贷款要有主管部门或经济实体担保。
三、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科技贷款,应填报《广州市科技贷款申请表》和《重点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科技合同》(按现行表式),经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还须经有关财税部门审查)后,转报市科委审批,并对已审定项目通知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按银行贷款手续办理放款。
贷款从接到批准通知起,在三个月内不办理贷款手续的,视为自行注销科技贷款。如科委已安排无偿经费,应按实际情况处理。
贷款后在一个月内不用款时,由银行收回全部贷款,待用款时,再另行办理。
四、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渠道
贷款期限: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止,一般在两年内,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贷款利率:按月息3.6‰计收。不按期归还贷款,其逾期部份按月息6.6‰计收;挪作他用的,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有关规定进行罚息,限期清理;超过批准延期归还或不同意延期归还的贷款,除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加收利息外,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有权从贷款单位结算账户中扣回贷款本息。
还款渠道:事业单位,可在贷款项目收入中归还;国营企业,没有实行利改税的,可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中归还;实行利改税的,在交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中归还;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交纳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中归还贷款本息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用税后利润归还。用新增税润归还贷款的企业,应经有关财税部门审查。凡到期不能按规定的渠道归还贷款本息的,其差额部份,应从单位自有资金归还。如单位确实无力归还,应由担保单位归还。
五、贷款管理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申请贷款项目,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搞好技术经济评议,认真核算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切实做好项目审查工作。对已贷款项目,要定期检查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帮助基层单位解决问题,监督专款专用,合理使用资金,促进项目早日完成投产,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单位,每半年要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年终应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项目完成后要报完工决算,按时报市科委、主管部门和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今后与国家新规定有不妥之处,由我们再修改补充。附件:《广州市科技贷款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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