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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0]6号
【发布日期】2000-02-15
【生效日期】2000-0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
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0〕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1993年以来,我省各地兴办了40多所收取教育储备金的民办学校,随着近年我国宏观经济的调整,银行利率多次下调,上述民办学校收取的教育储备金及其利息已无法维持学校的正常开支,部分学校无法按期兑付退学学生的教育储备金,少数学校难以为继。1998年底,省政府决定,不允许民办学校收取教育储备金,全省民办学校收取教育储备金转为收取学杂费的工作已经展开,并得到了学校的支持和拥护,但由于收费转制后提高了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一些民办学校生源流失,部分学校资金紧缺。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转制工作,化解社会集资办学的风险,将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现就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学校一律不得以吸收教育储备金的方式办学,以前已收取教育储备金的学校,应加大力度清退,转为收取学杂费,因各种原因未能马上清退的教育储备金,从1999年2月1日起按国家银行同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用以抵交学生应纳学杂费。1999年2月1日以后退学学生(民办学校最高学段的应届毕业生除外)的原缴纳教育储备金,允许民办学校在5年内分期偿还,未偿还余额按国家银行同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二、盘活学校资产,允许学校以自有资产抵押贷款用于自身的发展。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以贷学金、信用保证或贷款的形式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
三、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出资、投资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参与教育储备金的清退工作。鼓励办得好的公办重点学校和部分民办学校以兼并或联合的方式支持其它民办学校的发展。
四、有关部门对办学困难民办学校要给予适当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的校办产业,可享受政府对公立学校校办产业的同等政策。
五、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提出,按规定报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六、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民办学校时要严格把关。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民办学校的收费转制工作。要制定民办学校停办的处理办法,包括校产的处置、债权债务的处理和教师、学生的安置、教育行政部门接管学校等办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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