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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9]52号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1999-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市政府
常务会议议题预报制度加强对决定事项督办工作的通知
(穗府办〔1999〕5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人民政府重要的决策会议。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质量,加强议题安排的预见性和计划性,使有关重大问题能够及时、规范、有序地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保证市政府各项重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预报制度,议题主办单位要将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提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同时,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确保市政府各项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议题报送时间。
议题每个季度报送一次。议题主办单位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之前,将拟于下一季度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具体由督办处承办)。
二、议题报送要求。
报送的议题应该是按规定必须提交,或者是情况复杂、影响重大而必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议题以委、办、局以上单位名义书面报送,将各项议题的名称、简要内容、涉及单位、协调情况和需讨论决定的问题列出,并作简要说明。
三、议题组织协调和讨论安排。
议题主办单位报送议题前必须先与有关部门协调,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对上报议题进行审核和组织再协调,并根据议题轻重缓急、条件时机成熟情况统筹安排讨论时间,呈报市政府领导确定。
四、健全督办工作制度,加大督办工作力度。
按《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穗府办〔1999〕25号)的要求,建立和健全督办工作制度,完善有单位领导分管、有承办部门和有具体联系人的督办工作网络,加强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按规定及时将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反馈上报,保证市政府常务会议各项决定事项认真、及时地得到贯彻落实。不按时反馈上报执行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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