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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革通[1973]4号
【发布日期】1973-07-10
【生效日期】197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
(穗革通(1973)4号1973年7月10日) 为维护市区珠江沿岸的水陆交通秩序,保持珠江堤岸整洁、美观,保护堤岸公共设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珠江北岸自二沙头起至黄沙码头止,珠江南岸自中山大学码头起至洲头咀止,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二、沿江堤岸,除规定的码头和停泊区域外,一律禁止停泊船只、木排、竹排和临时泊船上落。现有码头和停泊区域,均应按广州港务监督规定的范围,不得超越。
三、除指定的货运码头外,其余堤岸及客运码头、公共交通码头一律不准装卸货物和停航检修保养。
四、沿岸码头,除客运站及装卸作业区外,不得改作办公室、仓库、车间、宿舍、礼堂或其他用途。
五、禁止在沿江堤岸边及两边小河涌打捞、游泳、漂洗物件和以撒网、下钓、起罾等方式捕捞鱼虾。
六、不准涂污、坐踏沿岸栏杆。不准在沿岸栏杆系缆栓船、挂晒衣物。
七、不准在沿江道路、行人道、堤岸平台堆放杂物、进行作业、停放车辆、打扑克、下象棋以及摆设摊档和睡卧。
八、沿岸地区和现有码头,未经批准不得搭盖临时建筑物。
九、沿岸堤边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装设广告及其他有碍交通市容的标志。
十、本规定由广州港务监督和市公安局监督执行。违者按“广州港章”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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