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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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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发布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2003-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删除第三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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