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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4-01

  【生效日期】2001-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1年4月1日)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作出了总体规划,是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纲要》精神,结合深圳的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明确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方针原则

  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趋势继续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综合国力竞争和人才竞争日趋激烈。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和发展的任务极为繁重艰巨。深圳要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要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地区,关键在党,关键在人。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能够担当改革和建设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我们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中赢得有利地位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我市新世纪发展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深圳经济特区创办二十年来,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从总体上看,改革的步子还不够快,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干部人事制度和干部人事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还未得到有效遏止。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和完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制度,是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治本之策。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推进改革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要通过不断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到2005年,初步建立起一套与深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为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基本目标是;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形成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实用的职位分类体系,为各级各类人员的考试考核、选拔任用和岗位培训等提供科学依据;建立程序监督体系,规范行政权力运作,保证决策、审批程序的民主和科学,防止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宏观管理体系;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努力实现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法制化。

  3、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是非得失的根本标准,发扬特区敢闯敢试精神,勇于改革一切与特区改革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和方式方法;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做到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积极探索党管干部的多种实现形式;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通过加强立法和健全制度不断巩固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改革逐步深入。

 二、把握重点、选准突破口,进一步加大党政干部制度改革的力度

  4、党政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党政干部制度改革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和群众参与程度为着力点,以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为突破口。要进一步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实现干部工作的规范化,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及法官、检察官制度,提高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5、改革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大力推进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区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副职出现空缺时,应把公开选拔作为选配干部的主要方式之一。特别是在年轻干部比较少或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部门,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应尽可能通过公开选拔确定人选。要在公开选拔委任制领导干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公开选拔选任制领导干部提名人选的程序和方法。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人数,占新提拔的同级领导干部总数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公开选拔的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以面向本市为主。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要不断规范程序,改进方法,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推行党政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要改革传统的干部选拔方式,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今后,除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外,市、区党政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一律采取“缺位竞争”的方式确定任职人选。如果同一职位没有2人以上符合规定竞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竞争上岗的范围。在机构改革中有撤并任务的单位,也可通过“全员竞争”的办法,合理做好人员的定岗和分流。全面实行任前公示制。市、区党政机关提任副科级以上干部,在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拟任人选的姓名、现工作单位和职务等基本情况,应采用通告或传媒发布的方式,在拟任人选的工作单位、工作部门、所在地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凡具名反映的情况,应认真调查核实。经查实确有足以影响干部提拔任职问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确定拟提拔人选,要把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民主推荐得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民意测验得不到参加测评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一般不能列为考察对象。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进行考核时,要进行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其中原班子成员民意测验得票低于50%的一般不得留任;拟新选拔进入领导班子人选应是在民主推荐中得票较多者。

  6、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根据不同层次、不同职务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通过考核,客观、科学地评价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注意研究解决考核失真失实的问题,拓宽考核渠道,增进考核深度。根据考核对象工作岗位特点,进一步扩大考察谈话面,不但要考察了解干部“工作圈”的情况,还要了解干部在“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表现。注意选择在日常或社会交往中与考核对象接触较多的人员谈话,与考核对象下级中分管或具体从事人财物方面工作的人员谈话,认真听取与考核对象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相关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倾听群众对其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反映,全面掌握考核对象在思想、工作特别是廉洁方面的情况。实行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执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考察机关、考察组、考察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考察工作中的权利和职责,严肃考察工作纪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回避制度。与考察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参与考察工作。建立健全考察预告制。市、区党政机关提任副科级以上干部,在组织考察前,应实行考察预告。考察预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和考察组成员的姓名、现工作单位和职务,投诉受理部门、电话。预告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和部门。考察期间,群众可对考察对象和考察组考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映。凡具名反映情况的,应认真核实。健全差额考察制。选拔干部时,一个拟任职位应尽可能确定两个以上的考察对象,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

  7、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应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培养锻炼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和促进廉政建设为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我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交流轮岗。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制定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位交流总表,每年对符合交流条件的领导干部制定出交流计划,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实行到期交流制度。干部交流的重点对象为:区、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处级以上单位的纪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市、区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掌管人财物审批权等敏感岗位和重要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优秀中青年干部。积极推行后备干部跨单位交流任职制度,加大市与区之间、市直部委办局之间的局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交流力度。对那些领导班子成员年龄偏大、本单位一时难以产生合适后备人选的,可通过交流的办法选配。提倡和鼓励区、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跨区、镇(街道)交流,提倡和鼓励市、区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纵向交流,提倡和鼓励干部向市外交流,特别是到“老、少、边、穷”地区和西部地区任职。把交流工作和干部的提拔使用结合起来,对那些经过不同岗位锻炼,特别是交流到基层、艰苦地区和困难单位工作,自觉接受锻炼且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严明干部交流纪律,对不服从组织交流决定的,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就地免职或降职,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8、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诫勉谈话制度、信访约谈回复制度、年度考核廉政述职制度、廉政卷宗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等。要加强干部监督信息工作。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干部监督信息员,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逐步建立一个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深圳市市管单位领导集体重大问题议事规则》,从决策程序上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防止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逐步推进权力运行的规范化。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市、区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任期届满或任期内离职之前,均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部门负责审计。选择审计机关可探索公开招标的形式,并实行随机抽样复审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应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决定领导干部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的参考依据。强化社会监督。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探索实行党务公开,定期开展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活动;积极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将执行《条例》的监督关口前移,把好推荐关、考察关、讨论关,加强任前监督,变被动督察为主动防范。促进对《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注意把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把上级检查与自我检查结合起来,把督察组检查与部门监督结合起来。凡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批评,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追究责任;对以权谋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坚决查处。要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职能,充实力量。

  9、建立领导干部“能下”的相关制度。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市、区党政机关除选举产生或人大决定任命之外新提任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科级领导干部,必须试用一年。试用期满,要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中民意测评“不称职”票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一或单位鉴定为“不胜任”的,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确定是否胜任。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解除试用职务。探索完善领导职务任期制。对选任制干部严格执行任期任届规定,对委任制干部也要逐步实行任期制。对党政机关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可以试行聘任制。聘任人选产生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与受聘者签定合同或协议。研究建立辞职制。领导干部因个人决策失误或工作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引咎辞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可责令其辞职,或按规定免职、降职、待岗,以及采取下岗学习、保留职级分流等多种措施予以调整;因个人主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可自愿辞职。健全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制度。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完善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的办法。

  10、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力度。继续做好优秀年轻干部党校培训、涉外培训、参加纪检实践锻炼等工作,让一把手后备干部担任常务副职或党委(党组)副书记、担任下一级党政主要领导职务或到部委办局综合部门任职。进一步拓宽培养锻炼渠道,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中央和有关省市机关对口跟班学习,到基层或艰苦地区挂职锻炼,到“急、难、险、重”的岗位上经受考验,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实际工作才干。积极推进领导班子年轻化,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逐步形成由不同年龄层次干部组成的梯次结构。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换届时,要按规定选配年轻干部,没有按规定配备的,上级组织部门原则上不予审批;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要空出名额,积极物色合适人选。对领导班子成员职数已满但缺年轻干部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充实年轻干部。对那些特别优秀、有发展潜质、因工作急需选配担任领导职务的年轻干部,还可突破任职年限和台阶的限制,通过“小步快跑”、甚至越级提拔的办法,让他们早上岗、早成才。要坚持实行到龄不提名制度,建立健全提前退休和离岗退养制度等,积极为年轻干部尽快走上领导岗位提供条件。与此同时,要高度重视做好培养选拔优秀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工作,保证妇女、党外领导干部的配备比例逐步提高,不断优化各级领导班子结构。

  11、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及法官、检察官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及法官、检察官分类管理的办法。探索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具有审判检察特点,有利于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队伍,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逐步与国际接轨的法官、检察官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位分类制度、录用考核制度,以及奖励、职务升降与任免、培训、回避、工资保险福利等制度,全面加强各级各类机关干部队伍管理。

 三、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12、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以建立健全适合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激励、监督机制为重点,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加大非市管国有企业市场配置企业领导人员的力度,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完善体制,健全制度,改进方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13、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完善以产权为纽带、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市委主要管理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和属地化管理的金融企业以及从事基础设施产业、公用事业和高新技术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市管企业)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主要领导。市管企业的副董事长(董事局副主席)、副总裁(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办提名,市委组织部与市国资办联合进行考察,报市委决定后由市政府聘任。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所属独资和控股企业的产权代表、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由资产经营公司委派,其它班子成员的管理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实行董事会成员和党委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符合条件的可以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积极探索和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国有投资主体在委派国有股权代表、推荐高级经营者时,要分别与其签定委托责任书。

  14、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式。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公司经理聘任制。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产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人选,择优任用。取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终身制,全面推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原则上要重新进行选拔。探索推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度。对拟新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不同特点,在相应的范围内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加大对不称职领导人员的调整力度,制定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免职制度,按照因公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及免职(解聘)等不同类型,对有关人员的待遇和工作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

  15、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办法。产权部门要与企业经营者签订任期责任书,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经济事项考核。重点考核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兼顾市场风险防范能力和发展潜力。继续实行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国资、审计、纪检、监察和工会共同参与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方法。引入相对业绩评价理论,考核时参照同行业同类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经营状况进行比较,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系统软件,逐步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

  16、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经营责任、经营业绩和任期目标挂钩。继续推行和完善董事长、总经理年薪制,年薪管理要与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管理相一致,实行谁任免谁管理。要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加大对优秀产权代表和企业经理的物质奖励。积极稳妥试行期股(权)激励,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期股(权)制度的具体办法。大力表彰为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人员。

  17、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约束。对国有企业实行由监事会和纪检、财务、审计部门联合实施的经济监控。对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实行谁委派、谁管理、谁支付工资福利的制度。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向所属企业派出的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参照此方式执行。增设独立董事的职位。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监督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年度审计、任期审计和专项审计,促使企业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和禁入制度。对因失职、渎职等给国有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领导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18、推进企业经理人才市场化。研究和制定促进、完善经理人才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办好企业经理人才市场。建设大容量、高质量、网络化的“高级经理人才信息库”。抓紧开发研究国家级“经理人才素质评价系统”软科学课题。要逐步扩大经理人才评价和推荐范围,加大从海外推荐引进年富力强的高素质人才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力度。

 四、以推行聘用制和职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

  19、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全面改革现行的以党政机关干部管理方式占主导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我市事业单位的实际,建立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和精简高效、有别于国家公务员制度和企业员工制的职员制,形成一套机制健全,功能完善,宏观上相对规范、有利于依法管理监督,微观上行业有别、照顾到不同单位特点,充分体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20、改革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方式,由人员身份分类向职位分类转变,建立以事为中心的职位管理制度。以事业单位“八定”为基础,实行职位分类,按工作性质,以行政领导、一般行政和专业技术三大职系,重新构建事业单位的职员职位体系及新的等级架构。编制职员职等规范和职位说明书,以此作为聘用职员和对职员进行管理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取消事业单位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工人身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专业技术职称只作为任职资格。事业单位的工勤事务列为辅助岗位,其任职人员(即工勤人员)不纳入职员管理。按照职员职位的任职条件,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干部职工采取竞聘、考核等过渡方式重新聘用。对于改革过程中落聘的人员,应采取单位转岗培训、自行消化,系统、行业内部合理调剂,进入人才市场和自主择业等多种渠道和办法进行安置。落聘人员申请个体工商执照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予以优先办理。对于未能得到就业安置的落聘人员,给予待业保护期。

  21、改革事业单位的用人方式,由委任制和聘任制结合向全员聘用、聘任制转变,建立以聘用、聘任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职员的聘用、聘任以职位为依据,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考、竞争上岗等形式选聘。以聘用合同形式建立事业单位与职员的身份聘用关系,以聘任协议书形式建立事业单位与职员的职务聘任关系。凡与事业单位签订了职员聘用合同的人员,取得在事业单位服务的资格和职员身份;凡与事业单位签订了聘任协议书的职员,取得上岗履职的资格和权责,享受职位相应的待遇。建立职员辞聘、解聘制度和职员职务续聘、改聘、缓聘及职员交流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入口管理,疏通出口,形成正常的流动机制,以职员职位管理和聘用聘任制为基础,建立健全职员的聘期管理制度和法规。

  22、改革事业单位的分配方式,由等级资格决定待遇向职位、效益决定待遇转变,建立符合各行业特点、形式多样、灵活自主的分配激励机制。各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建立以职位为主的分配制度,实行总额控制、行业有别、单位自主分配的工资管理模式。工资分配与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脱钩,与职位、效益、贡献挂钩,体现按劳分配和管理、技术、责任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增强工资分配制度的激励作用。

  23、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建立与事业单位独立法人地位相一致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调整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职能和方式,理顺关系,减少管理环节。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采取政策导向、计划调控、备案审核等手段进行指导、监督,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法定代表人的聘期管理。在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事业单位用人的自主权。法定代表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后,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与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权限。事业单位实行首长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行使对本单位职员的考聘权、聘任权、解聘权、考核权以及工资分配权。健全事业单位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建立职员工会组织,加强群众监督。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宏观管理,以政策把关和监督为主要手段,对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分配制度、入口管理、用人标准和方式等进行监管。

  24、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配套机制。事业单位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事业单位的后勤管理服务逐步剥离并推向社会,各事业单位可采取招标等形式选择后勤服务企业进行后勤管理和服务。原有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可参加职员职位竞聘、由后勤服务公司接收或进入劳动力市场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建立事业单位职员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抓紧制定配套改革办法,建立与职员管理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包括住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

 五、加强领导、确保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康顺利进行

  25、统一部署,落实责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它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宏观指导,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和协调作用。各区、市直各部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6、分类指导,稳步实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治性和政策性强。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按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统筹考虑,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对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经验,要及时总结规范,形成制度,加以推广;对已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对尚无经验和需要探索的,要大胆试验和探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加以解决,避免出现不应有的失误。

  27、加强宣传,营造有利于改革的社会环境。要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典型经验,引导社会各界形成共识,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认真做好改革中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干部正确对待改革,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改革大局的关系,坚定信心,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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