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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府[2000]77号
【发布日期】2000-07-01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0年7月1日深府〔2000〕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二届1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扩大出口的若干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71、73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保持我市外贸出口持续稳步增长,特制定以下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以高新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品出口
(一)加快落实“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成立深圳市“科技兴贸”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市贸发局、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外资局等有关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订、协调和落实我市“科技兴贸”方案,利用政策倾斜,营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品和经改造的科技含量高的传统商品出口的环境和条件,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从根本上提高我市外贸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二)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资金扶持力度。2000年继续保持外贸专项贷款4亿元人民币规模;到2000年底市外贸发展基金总规模达到3亿元人民币。外贸发展基金和外贸专项贷款要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向国家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信贷,我市有关银行要积极配合有关委托贷款工作。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局审查推荐并获得国家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支持的项目,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情况安排一定额度的贴息经费对其贷款利息予以补贴。同时,市科技局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所需经费经评审论证后,在科技三项经费中优先进行安排。
(三)对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外展览,并出展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商品或经市以上科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含量的传统商品,其摊位费给予适当的补贴。
(四)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申请对外工程承包与劳务合同经营权,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优先向国家外经贸部推荐和办理。
二、规范和完善加工贸易管理,进一步扩大加工贸易出口
(一)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规范加工贸易经营秩序,依法保护守法经营企业的积极性,促使大部分加工贸易企业纳入A类和B类企业管理。
(二)对“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转内销业务,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由转入方企业或转内销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信誉良好、符合条件的进料加工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允许其采用“以收抵支”方式,以出口收汇和进口原材料货款相互抵扣差额结汇核销。
(四)加快设立规范、封闭式的出口加工区。加工区设立后,逐步引导大进大出的企业及其他加工贸易企业向加工区集中,充分利用加工区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加工贸易出口规模。
(五)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信贷投入,在打包放款、押汇、开证、担保等综合授信和封闭贷款等方面对加工企业全面实行国民待遇。银行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及机电产品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可适当下浮贷款利率水平,降低其经营成本。
(六)对取得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外商投资企业,不用办理或有负债和外汇质押登记手续。对提出信用保证的境外外资银行信用等级不再作具体要求,由中资贷款银行自主进行风险评估。增加外商投资企业质押外汇来源,由外债项下外汇收入,扩大到资本金和经常项下外汇收入。放宽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用途,除不得用于购汇外,既可用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也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期限最长放宽到5年。
(七)为鼓励境内机构出口及时收汇,加快资金周转速度,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或入帐手续,取消对出口收汇结汇和入帐的审核。对境内机构贸易项下的出口收汇,经确定为直接从境外或者保税区收入的外汇,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均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三、积极稳妥地拓展境外加工贸易
(一)对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对需要购汇或汇出外汇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外汇管理部门优先办理外汇风险审查手续,并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二)对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取消企业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
(三)允许外资企业在境内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对企业境外加工出口收入的外汇,可允许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核查;经批准,适当延长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的期限。
(四)各商业银行根据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用于境内采购建厂设备、技术或境外加工贸易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的合理资金要求,及时发放中长期贷款或短期贷款。对内资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优先安排使用市外贸发展基金。
(五)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确定派出常驻经营管理人员数量,市外事办等部门应简化出国审批手续,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申报自营外派劳务经营权。
(六)境外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设备(包括旧设备)、技术、零配件和原材料,可按规定申办出口退税;出口产品如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四、重视和支持一般贸易出口
(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要加强协调,改进和完善外贸发展基金和外贸专项贷款的管理办法,做到及时安排给符合申贷条件的出口企业,确保上述两项资金充分、有效使用。
(二)对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一般贸易出口,2000年仍按每出口一美元给予贴息人民币0.03元,贴息的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内拨付。
(三)大力推进对市属国有外贸企业实行出口封闭贷款试点工作。为了促使上述信贷方式顺利运作和帮助企业解决出口贷款担保问题,市高新技术投资公司和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五、加强出口通关协调,简化进出口环节管理手续,促进通关便利
(一)认真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提高通关效率支持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署法〔1999〕272号)和《广东海关关于支持广东扩大外贸出口的八项措施》。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的前提下,继续实施“海关文明窗口”工程,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严格区分企业技术性违规和涉嫌走私违规,保护和鼓励守法经营,严厉打击走私,促使我市更多企业进入A类和B类。在充分利用先进的查验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查验效率和查获率,稳准狠快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的同时,做到文明查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采取更多方便企业的操作方法,如按企业的实际需要核定加工贸易手册发放数量;加快出口报关单退税联的出单速度;进一步合理规范口岸查车管理和收费,口岸管理部门对查车搬运收费要统一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高新技术企业因产品出口售后服务需要,而临时带出的少量仪器用具和零散配件,可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促进外贸扩大出口意见的通知》(国检办〔1999〕46号)精神,全面推行一次到验、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和一次验证放行的“六个一”检验检疫管理模式;实施出口企业检验检疫的分类管理;简化手续,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
(三)继续发挥市外贸出口联合协调服务小组的作用,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实行每天24小时热线服务,及时为企业扩大出口排忧解难。
六、加强信息服务,帮助企业继续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建立深圳产品销售网站和国际市场信息网站,免费为深圳企业登录产品和企业信息;通过我市海外贸易中心和中国驻各国大使馆商务参赞处及国际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国际市场信息,为企业和海外客商提供信息服务。该网站的建设和初期启动费用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后通过优惠有偿服务,实行自负盈亏。
七、我市颁发的《关于扶持外贸发展扩大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104号)和《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1998〕119号)及《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补充规定》(深府〔1998〕159号)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余条款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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