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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6-04
【生效日期】1992-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高尔夫球场建设的通知
(1992年6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兴建高尔夫球场,对吸引外资、美化环境会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占地面积多,投资数额大,可供娱乐的人数少,因此,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兴建高尔夫球场问题要慎重考虑。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控制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兴建高尔夫球场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小规模、低标准和尽量利用荒坡、荒地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未批准前不得动工。
二、省计委、经贸委在审批高尔夫球场立项时要严格把关,每个市不得超过二个,而且必须符合上述原则,具备建设条件。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可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自行审批,项目批准后,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三、由省计委和经贸委牵头,会同建设、国土、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对全省已批准的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查。对布点不合理,占用耕地面积较多,群众意见大的,应重新选址;对标准过高、规模过大的,应压缩规模、压减用地;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未具备建设条件的,应撤销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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