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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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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企业人事劳动管理机构设置权限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5]79号

  【发布日期】1985-07-11

  【生效日期】1985-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企业人事劳动管理机构设置权限的通知

(穗府(1985)79号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一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简政放权,增强企业活力,现对扩大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人事劳动、机构设置自主权力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干部、人事制度方面的自主权,按市委、市政府穗字〔1984〕35号文件规定办。

 二、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和行业、工种特点,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自定招工条件和考核办法,拟订简章,在核定有指标内公开招工,经过考核,择优录取。一般不采用上级单位代为统一招工,然后分配给各厂的形式。如确实需要时,须经招工企业同意。

 三、企业有权自行补充减员缺额。有权在不突破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招收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生产需要的临时工。

 四、招工、补缺的录用权在企业。企业有权抵制违反国家规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向企业硬性安插人员。有关部门应简化企业招收和录用新职工的有关手续。

 五、企业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有权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积极推行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工资制度、劳动培训制度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

 六、在不突破工资总额、定员范围和不改变所有制的前提下,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市内工人商调,并由各企业办理商调手续,定期报主管公司(局)备案。企业有权批准职工停薪留职,有权自行聘请企业急需、有特殊专长的人员(包括本厂退休职工)到厂工作。

 七、企业有权根据国务院制订的《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奖惩实施办法。对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企业有权给予各种处分,直至除名或开除出厂。

 八、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比例,有权根据企业内部和外部条件的变化调整机构和人员。

  我市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此通知有抵触的,按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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