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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8]57号
【发布日期】1998-07-13
【生效日期】1998-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
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1998年7月13日穗府〔1998〕5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对粮食流通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先后放开了食油经营和粮食经营,建立起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实行“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实施“两线运行”等,均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粮油市场乃至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粮食流通体制仍然没有摆脱“大锅饭”的模式,国有粮食企业政企不分,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体系不完善粮食企业政企不分,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体系不完善,粮食政策性亏损负担越来越沉重,极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粤府〔1998〕3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事权,全面落实“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粮食事权划分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粮食的宏观调控和流通管理。主要职责是: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按市场需求优化品种结构,组织省内和省间余缺调剂,确保辖区内军需民食和总量平稳;落实粮食定购和市场收购计划,根据省确定的指导目标价,具体制定要本市定购粮收购价、余粮收购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建立和完善市、县级市粮食储备制,负担本级储备粮食费帮、利息和轮换差价;落实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帐措施,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到位;落实市、县级市粮食风险基金,确保粮食政策性费用落实到位;搞好粮库、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修;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扶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完成省政府交办的粮食工作,对县级市、区政府执行粮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任务的民政部进行检查监督。
县级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粮食生产和流通负全面责任。主要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粮食产、购、销政策,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搞好辖区内粮食总量平衡;落实粮食定购和市场收购计划,根据市确定的指导目标价制定本地区定购粮收购价、余粮收购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和上调广州市任务;保证完成本地区储备粮任务,负担储备粮食费用、利息和轮换价差;落实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确保政策性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搞好辖区内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完成市政府办的粮食工作。
继续实行粮食工作责任制考评制度,考评内容为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定购、总量平衡、储备、粮食风险基金六项指标。
(二)抓好粮食生产,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定购粮是粮食总量平衡的重要粮源,对于解决我市城镇人口基本吃饭问题十分重要。我市每年粮食种植面积要稳定在269万亩以上,粮食总产量确保在99万吨以上。现行全市22438万公斤(贸易粮,下同)的粮食定购任务已执行多年,由于土地、人口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变化,根据省政府调减定购粮任务的计划,我市粮食定购任务减为20200万公斤。在确保落实市下达定购计划的前提下,各县级市、区可以对镇、材、户的任务自动调整,并报广州市备案,公粮仍由粮食部门继续征收实物。定购粮继续坚持每年调剂使用。为确保粮食总量平衡,议购粮购计划由11200万公斤调整为13400万公斤(具体分解计划另行下达)。
二、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
(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分离。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具体设立方案根据省的规定,按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另行研究确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粮食企业实行人、财、物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的经营活动。各级政府不得规定企业上缴利润,不得擅自调用企业的财物。
(二)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所、站、库)都要在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实,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国有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按保护收购、储备、计划调销等政策性业务,实行委托代理制,由政策支付代理费用和利息。国有粮食企业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三)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革产权制度,推动资产重组,促进企业改组、联合、兼并;调整组织结构,鼓励发展跨省、市跨行业的大型企业和连锁经营;加快技术改革,提高产品质量;强化内部管理,发展多种经营,下大力所抓好扭亏增盈。
国有粮食企业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主要承担者,既要完成要完成政府交给(或委托)的各项粮食工作,又要参与市场竞争,谋求自身生存与发展。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措施,积极帮助解决历史负担,并继续给予政策扶,使其能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粮食企业要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程,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要在三年内减少到现有人员的一半左右,对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发放基本生活费,各级政府要把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统一安排,帮助拓宽就业门路。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要保证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企业和其也国有粮食商业、工业企业的资金贷款,其资金需要由商业银行负责。
(四)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设立单独法人,做到人、财、物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要有必要的资本金。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油储备体系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加强对粮食流通的调控
(一)完善粮食储备制度。
1.落实粮食储备任务。省政府规定,广州、深圳和地级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地方粮食储备丰年要不低于居民口粮半年的销量,其他地区不少于三个月的销量。目前,我市地方储备粮已达到省下达的计划要求,不再增加,地方食油储备数量维持原有水平不变。
2.储备粮业务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有条件的应建立专储机构,也可以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代为储备。
3.储备粮与经营周转必须分开,库点相对集中,真正做到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储备粮食未经粮权所属政府批准,不得动用。
4.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在农发行的专户中直接拨到储备单位。储备粮食管理费用、贷款利息以及收储、移库、轮换费用和差价,由粮权所属政府负责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抛售储备粮,盈利归粮权所属政府用于增加同级的粮食风险基金;如发生亏损,由粮权所属政府负责用粮食风险基金拨补。抛售现有储备粮食发生的盈亏,按原规定执行,今后关于市地方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根据中央、省对储备粮食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要确保落实。市、县级市风险基金规模要与储备粮规模和控粮食市场需要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省、市政府下达的规模,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及时划入在农发行开设的专户,连同所得利息一并作风险基金使用,由财政、物价、粮食部门共同管理。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和轮换抛售差价补贴;粮食企业因按政府定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而又不能顺价出售,流转费用提高所增加的补贴;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抛售储备粮发生的差价补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如作调整,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搞好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改造。全市现有仓容仍缺口较大,因此,各级政府必须按期完成省下达我市的“九五”建库1.3亿公斤的规划。今后粮库建设除必要时,市政府决定给予一定支持补助外,其余一律按省定的省库省建、市县库市县建的原则,分级负责搞好粮库建设工作。上前全市有危仓1.6亿公斤,必须抓紧维修,市政府计划从今年起,每年视财力情况和粮食企业维修粮库的任务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维修粮库等流通设施。县级市财政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维修资金。要抓紧粮油批发市场、新住宅区粮设销售网点的建设和改造,所需资金由企业和政府共同解决。
四、按期经粮食财务挂帐,绝不允许发生新挂帐
(一)对于1992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包括财政应补和企业自补的挂帐),要按照原定的计划确保在今年内消化。对1992年3月31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中因财政与企业意见不一致而未消化部分,要通过近期的审计重新认定,分别落实政府和企业的消化责任。
(二)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产生的国有粮食企业亲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联合进行清理,制定消化方案。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基本金和利息按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年消化”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一筹措资金,按中央的要求,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在三年内负责消化解决。各县级市要做出计划,财政要压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消化亏损挂帐。
从1998年6月1日起,粮食企业不允许发生新的财务挂帐。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年归还一定亏损挂帐的本金。1997年按政府定价收购仍未销售的粮食,致命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增大,而又不能顺价销售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同级政府负责。按政策规定应拨付的各项费用、利息、价差补贴不到位而造成新增财务挂帐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在税收返还款中扣回,归还占用银行的贷款。
(三)县级市财政近年欠拨的储备粮油费用、利息、价外补贴和其他政策性支出要在今明两年内补足。截留和挪用一级政府拨给的政策性业务费用、利息和补贴,要在今年年底前归还给粮食企业用于抵补占用的银行贷款。
(四)粮食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封闭运行,钱随粮走,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供应和管理粮食贷款。收储资金由粮食收储企业向农发行借贷。粮食调销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保证足额还贷。对挤占挪用收储资金的,要坚决查处并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或不按政策收购粮食的问题,由县级市、区政府负责,并限期解决。
(五)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积极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补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储备粮贷款实行分段计息办法。
五、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按照中央的部署,在下沉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市场粮食价格常年放开,随行就市。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政府不予干预,当市场粮价过度波动时,实行收购保护价或销售最高限价政策,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由此产生的亏损由政府负责。市政府每年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收购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的原则和调控指导目标,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必要时直接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收购保护价或销售最高限价,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本地农民的余粮,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绝不允许出现农民卖粮难的问题。粮肥挂钩标准按现行不变。
按照市政府具体制定的收购保护价收购的定购粮,粮权属市政府,实行单独核算,未销售前的利息、费用和销售后产生的亏损,由市政府负责;销售后如获得利润,也归市政府用于增加粮食风险基金。执行省定的收购保护价和销售最高限价,原则上按上述办法办理。必要时按3:3:4的比例由省、市、县级市政府分担市场价与成本价的倒挂差额。
坚决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售的原粮及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计委会同财政、粮食、物价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它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由企业随行就市。
对今年的定购粮收购价,我市执行省政府制定的指导目标价:每50公斤三级早灿稻定购粮收购价为60元,余粮收购保护价为55元。各县级市、区按此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实行优质优价,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品种有差价,滞销品种的收购价格可适当低一些。
六、健全粮食市场体系,规定流通秩序
(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粮食收购业务必须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担。严禁私商和非粮食收储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单位、企业用粮,只能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或者到县以上批发市场购买。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区域性粮食交易市场。积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市场交易。对粮油批发业务的管理,实行批发准入制度。要坚决执行市政府《广州市粮油经营管理办法》(穗府〔1997〕2号令),并抓紧颁布实施细则。企业经营粮食批绿业务,必须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进行从业资格审查,核发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以加强粮油市场的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售市场,坚持多渠道经营。要按照中央的省的部署,抓紧粮食立法工作。依法管理粮食市场,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七、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今年决定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今年经济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对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有充分认识,给予高度重视,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协调好相关政策的落实,齐心协力推进改革。
(二)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各政策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消化亏损挂帐、粮食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工作,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新问题,务必使改革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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