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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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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殡葬设施总体规划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9]3号

  【发布日期】1999-01-07

  【生效日期】1999-0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殡葬设施总体规划

(1999年1月7日穗府〔1999〕3号)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特制定今后一段时期广州市(含八区、四县级市,下同)殡葬设施总体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为指导方针,将殡葬设施的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用地和资金,加强行业管理,制止滥建和乱建殡仪馆、公墓、骨灰楼(堂)等殡葬设施,保证我市殡葬设施的建设在数量和布局上适应我市的发展。

 二、具体规划

  (一)维持现有殡仪馆数量不变,在边远地区设殡仪服务点。

  我市现有殡仪馆5间(含火葬场),即广州殡仪馆、番禺市殡仪馆、花都市殡仪馆、增城市殡仪馆、从化市殡仪馆。目前,各殡仪馆都已有计划新建或改建,新建或改建后的规模均较超前,业务实际能力均在现业务量的2至3倍以上,可满足今后30年内全市的殡殓需要。根据市有关领导的指示及各市的业务量,我市现阶段应维持现有殡仪馆数量,不再批建新殡仪馆。

  鉴于广州市属八区范围较大,计划在白云、芳村、黄埔、海珠、荔湾等区开设殡仪服务点,以方便市民办丧。

  (二)从严批建经营性骨灰楼。

  广州现有3个骨灰寄存点,即广州火葬场寄存点、新塘华侨公墓寄存点、银河公墓寄存点,现有和已计划兴建的寄存位约36万个。已寄存骨灰约15万具,还有空位约21万个,按年增寄存量7000个推算,可满足广州今后30年的需求。

  花都市现有3个寄存点,即花都市殡仪馆寄存点、万福山庄寄存点、广东圆玄学院寄存点,现有和已计划兴建的寄存位约14万个。已寄存骨灰约800具,还有空位约13万个,按年增寄存量500具推算,可满足花都市今后百年以上的需求。

  番禺市现有2个寄存点,即番禺市殡仪馆寄存点、南沙开发区寄存点,现有和已计划兴建的寄存位约11万个。已寄存骨灰约4500具,还有空位10万个。按年增寄存量600个推算,可满足番禺市今后百年以上的需求。

  从化市现有2个寄存点,即从化市殡仪馆寄存点、太平永安寄存点,现有和已计划兴建的寄存位约8万个。已寄存骨灰约1400具,还有空位约7万个。按年增寄存量400个推算,可满足从化市今后百年以上的需求。

  增城市现有2个寄存点,即增城市殡仪馆寄存点、新塘镇寄存点,现有和已计划兴建的寄存位约7万个。已寄存骨灰约5000具,还有空位约6万个。按年增寄存量600个推算,可满足增城市今后百年以上的需求。

  根据我市现有经营性骨灰寄存楼的容量已大大超出市场需求的情况,现将今后骨灰楼(堂)建设规划如下:

  1.广州市属八区现有骨灰寄存点均集中在市郊东北角,计划在白云区、芳村区、海珠区各兴建一个小型的骨灰寄存点,以方便市民寄存骨灰的需要。

  2.四县级市保持现有骨灰寄存点的数量(上述所列经审批同意的骨灰寄存点),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再审批新的骨灰寄存点。

  3.市属八区、四县级市要严格控制公益性骨灰楼兴建。确需兴建的,应以镇为单位统一兴建,并不得对外经营和收费,兴建公益性骨灰楼,四县级市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属八区由广州市民政局审批。

  (三)停止批建经营性公墓。

  我市现有经营性公墓8个:广州市中华永久墓园、广州市新塘华侨公墓、广州市黄埔华侨永久墓园、花都市新华永久陵园、花都市祥安永久墓园、从化市华夏永久陵园、番禺市祥和永久陵园、增城市正果万安园永久公墓。去年召开的全国第3次殡葬工作会议和全省殡葬工作会议已明确规定:“今后全国一律不再批建经营性公墓。”目前我市现有的8个经营性公墓中,已出售的墓穴位至1997年底止为32621个,尚有近20万个已开发和计划开发的墓穴位待售,所以广州市今后不再审批经营性公墓,现有公墓原则上不得扩建。

 三、实施意见

  (一)加强管理。各区、县级市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这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落到实处。

  (二)从严执法。要加强殡葬管理的监察工作,成立各级殡仪监察大队,从严执法,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

  (三)抓好建设。一是各市殡仪馆要抓好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是各市骨灰楼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划进行兴建。三是经营性公墓要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四)遵守规定。

  1.各地殡仪馆(含广州市和四县级市及外地殡仪馆)一律不得跨市设立办事处经营殡葬业务和接运尸体。

  2.外地公墓、骨灰楼一律不得在广州市设立办事处、营销部、代销点。

  3.市属四县级市的经营性公墓、骨灰楼(堂)需在广州市属八区开设经营部的,须经广州市民政局审批后,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殡葬管理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经批准在广州市属八区内开设的经营部,必须严格按其经营范围依法经营,不得变相搞不正当的营销和传销。市每年将对各地在广州市属八区内开设的经营部实行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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