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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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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关于实施统计登记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6-30

  【生效日期】2000-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关于实施统计登记管理的通告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加大统计改革力度,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登记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9〕44号)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精神,决定于2000年5月25日起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计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统计登记单位),均应按本通行要求进行统计登记。

 二、统计登记实行在地登记管理原则。各区计划统计局负责本辖区的统计登记工作,统计登记单位到单位住所地的区计划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

 三、凡在2000年5月25日之前设立的统计登记单位,应在2000年8月31日前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到住所地的区计划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四、凡在2000年5月25日之后设立或迁入本市的统计登记单位,应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迁入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到住所地的区计划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五、统计登记单位的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登记注册类型、地址等发生变化,或统计登记单位发生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合并、分立的,应在批准或财产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原区计划统计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六、所有统计登记单位(新成立的除外)每年要办理《统计登记证》年审一次,每一统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办理统计登记的区计划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年审。

 七、统计登记单位应当持下列证件办理统计登记: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二)企业持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持工商营业执照;

  (四)其他经济组织凭有效的证明文件。

 八、统计登记单位办理统计登记应先向单位住所地的区计划统计局领取《统计登记申报表》,填好表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送交区计划统计局。

 九、统计登记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依照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依法办理或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统计变更登记和统计登记注销手续的,由统计机关按《广东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     各区统计登记办公室联系电话和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罗湖区统计登记办公室

  文锦中路1008号区政府办公大楼大门右侧    5403736

  福田区统计登记办公室

  福民路123号区政府办公大楼14楼1407室  2718333-14

                          22、1417、14

                          07

  南山区统计登记办公室

  南山区桃园东路区政府办公大楼1718室     6569003

  宝安区统计登记办公室

  宝安区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2楼202室     7785383

  龙岗区统计登记办公室

  龙岗区中心城人民政府办公大楼3楼1222室   8913771

  盐田区统计登记办公室

  沙头角沙盐路3018号区政府办公大楼626室  536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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