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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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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2〕19号

  【发布日期】2002-04-08

  【生效日期】2002-04-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2〕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社区划分的类型问题。我市社区可划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地缘型社区。按自然道路、河流、街道、巷道形成的地块划分而成。二是单元型社区。按住宅群落划分,住户1000户(指常住户,下同)或以上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小区,原则上只设一个社区。三是单位型社区。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区或以大型工矿企业为依托的城市居民聚居区划分。四是综合型社区。按居住、旅游、商务、文化体育等不同功能和特点来划分。

  按照省提出的划分社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我市社区按2000户左右的标准划分;对人口绸密的老城区或地域大、人口少的新城区,划分社区的户数标准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问题。在科学合理划分社区的基础上,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做好组建社区居委会、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要积极推进民主进程,原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划分社区后可采取户代表的形式选举产生;原由户代表选举产生的可实行直选。对“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要实行直接选举制度。除“村改居”坚持直选外,各区、县级市要有一至两个实行直选的试点社区,条件成熟的区、县级市,实行直选的社区数量可以增加。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办法参照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广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意见》(穗民发〔2001〕424号)办理。

  三、关于社区的党建工作问题。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穗字〔2001〕7号,以下简称“穗字7号文”)的精神,在调整、组建社区居委会时,同步考虑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尽快实现“一居民区一支部”的目标。有条件的社区要尽量做到社区居委会成员与党支部成员兼职或交叉任职。

  四、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内设议事机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社区居委会内设民调治保、社会福利、卫生环境、计划生育、文化教育等工作委员会,并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主任。各内设委员会的成员应由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提名,经其本人同意后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社区居委会应向居民公布各委员会的设置、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并悬挂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五、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专职人员的配备问题。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配备社区居委会成员。每个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原则上要有本社区居民做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全部专职,也可以兼职与专职相结合,专职成员由街道推荐,在本社区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原则上300―400户配备1名。

  六、关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待遇、办公经费和社区建设经费问题。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目前仍按我市现行规定办理;兼职人员的报酬标准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制定实施;社区各项建设经费可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下一步,将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就社区居委会人员的待遇、经费问题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从2003年起实施。

  七、关于试行“议行分设”工作运行机制的问题。要结合第一届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在社区居委会中试行“议行分设”的工作体制,即社区各工作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其成员不脱离生产,不直接管理、从事社区日常工作事务;社区日常工作事务由社区居委会聘用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并向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四个老城区要选择两至三个社区进行“议行分设”的试点,其他区、县级市要选择一至两个具备条件的社区(包括“村改居”后的社区)开展试点工作。

  八、关于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社区成员单位关系的问题。要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社区成员单位的关系,特别是理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的关系。物业管理公司要支持、协助社区居委会搞好社区建设。 九、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调整划分社区和组建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02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市将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全面部署调整划分社区和组建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各区、县级市要在4月30日前召开动员大会,对本地区调整划分社区和组建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作出部署。

  (二)2002年5月至9月为全面实施阶段。原有的居委会完成调整划分社区和组建社区居委会、选举第一届居委会成员的任务,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芳村8个区要在7月30日前完成,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要在9月30日前完成。其他符合条件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城区以及条件成熟且不再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城中村”,要在9月30日前全面完成组建社区居委会、选举第一届居委会成员的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于2002年8月对越秀、东山、海珠、荔湾4个区进行检查验收,9月对天河、白云、黄埔、芳村4个区进行检查验收,10月初对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进行检查验收。10月中下旬,接受省民政厅的抽查验收。

  十、其他有关问题。《实施方案》涉及的“城中村”改造问题,由市建委牵头,按照我市既定的目标继续抓好落实工作;关于街道办事处的设置问题,我市在1999年实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时,已对管辖范围和人口较少的街道进行了合并撤销,符合《实施方案》的要求,因此,原则上不再调整街道办事处的设置。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开展调整划分社区和组建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是我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体制的重大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调整组建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予以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保证调整划分社区和组建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圆满完成。

  各区、县级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八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2〕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精神,我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于2002年6月底完成。2001年,我省已在部分城市成功进行了试点,今年必须全面铺开,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办发〔2000〕23号和粤办发〔2001〕8号文件的精神,以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为突破口,完成全省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改为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全面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发展城市社区服务,强化城市社区管理功能,推进城市基层民主,维护城市社会稳定,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关系和谐的新型城市社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调整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设置,建立新型社区

  1.调整街道办事处设置。

  街道办事处一般按照特大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4��5万以上,大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4万以上,中等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3��5万以上,小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2��5万以上;管辖范围2��5平方公里以上的标准设立。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利于城市管理、方便群众、明晰界线的原则对本城区范围的街道办事处设置重新规划,合理调整。重新规划设置方案,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乡镇行政区划界线调整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调整居委会设置,合理划分社区。

  调整、划分社区是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的前提。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现有的居委会设置进行规划、调整、合并;二是对未设居委会的新城区进行规划,设立新型社区;三是对条件成熟的“城中村”进行改造,撤村设立社区居委会。社区调整、划分、设立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划分后的社区统一设立社区居委会,并冠以“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名称。划分社区的基本原则是: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便于资源开发,以地缘为主、户数服从地缘。应按此原则,结合认同性、利益性等社区构成要素来划分社区。具体操作中要把握三点要求:

  (1)区域不交错。按照自然道路、河流、街区巷道形成的地块来规划社区,做到地缘明确,地界清晰,地域完整。

  (2)资源合理配置。顾及资源分布和资源整合,保证每个社区都有必要资源,增强社区服务居民、管理社区公共社会事务、办理社区公益事业等功能。

  (3)利益趋同。要把享有共同经济、福利、环境、安全等方面利益的居民、单位划入一个社区,增强社区居民的认同感,调动居民群众参与、管理社区事务的积极性,推进社区居民自治。

  3.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

  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凡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村,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人口一半以上,或者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人均三分之一的都可考虑改为城市社区,并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管辖范围不变。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委会时,一般以原村委会管辖范围设立一个城市社区,确实要分设的,要征得多数村民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集体财产权属关系不变。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后,改变为居民身份的村民仍拥有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对原集体经济的处理,原则上由原村民依法处置,也可以由原村民选举产生管理人员经营管理。第三,实行城市居民同等福利待遇。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委会、村民成为居民以后,区(县、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各项权利,在市政建设、环境卫生、医疗保健、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文化教育等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上要实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第四,实行直接选举等制度不变。我省有一些冠名居委会而实际上是村民委员会的村以及一些集体资产雄厚的城市居委会,这几年已实现直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是符合《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各地要坚持、完善,不能倒退。“村改居”以后,社区居委会仍然实行直接选举制度。各地在改造“城中村”过程中,要深入调查,制订方案,并征求有关职能部门和村民的意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制订有关“城中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税收等问题的配套政策,加强宣传,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会议以及社区居民小组。政府各部门不得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基层组织。

  社区居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全体年满18周岁以上居民的过半数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会议;二是由每户派一名代表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会议。在居民会议难以召集的情况下,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会议。居民代表的数量按30―50户选1名核定。社区成员单位的代表名额由社区与社区成员单位商定。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数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实行职数(人数)与户数挂勾:(一)1000户以下的可以设5人;(二)1001―2000户的可以设7人;(三)2001户以上的可以设9人。社区居委会成员根据需要安排为专职或者兼职。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工作任务和经费情况聘请专职社区工作者。要引导选民把思想作风好、办事公道、廉洁正派、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年富力强的人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 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办法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办理。

  社区居民小组的划分由社区居委会根据本社区的规模、生活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意见提出分设计划,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三)明确社区居委会的任务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有以下六项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社区居委会的任务和职能以服务为主,不能随意扩大,更不能赋予行政以至执法上的权限。

  (四)推进社区的规范化建设

  1.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议事决策制度。

  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是社区建设的一个主要目标。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以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具体职责,以及会议规则、会议程序、议事办法,明确社区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凡社区的大事尤其是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社区居委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确定、社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及经费筹集方案,社区集体经济项目及公益事业立项和承包方案,居委会3年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居务公开的具体办法和要求等,都要提交社区居民会议讨论,按民主的原则作出决定,真正做到民主决策。

  2.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民政部下发的《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及省民政厅下发的《全省社区建设示范街道基本标准》,认真规划、建设和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在社区调整、划分时,要规划好社区居委会办公和社区服务活动的场所。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规划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福利服务活动中心)。城市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和社区的实际需要,指导、帮助社区居委会逐步解决基础设施问题。

  3.切实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社区建设经费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编制由当地政府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及本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待遇由当地政府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费标准核补;兼职人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给予补贴。社区居委会成员及社区聘请的专职工作者的工作人员经费和社区的办公经费,应纳入区(县、市)的财政预算,以切实保证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得到落实。社区各项建设经费(社区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社区建设活动的经费等),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

  4.建章立制。

  社区居委会在公布选举结果后的5天内,召开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15天内,街道办事处(镇)党委、政府要帮助和指导社区居委会召开会议确定本届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的分工;提出内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等工作委员会的方案,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居务公开制度(草案),在1个月内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社区居委会应在选举产生后3个月内通过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五)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和运行机制。

  1.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社区组织建立后,在政府指导下,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明确各自职责:一是政府及政府部门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二是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职责进行清理、划分,明确各自职责。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府部门对社区内的市政、市容、环境、绿化、市场、物价、城建、治安、计生、教育、卫生、科普、民政等行政管理任务,要进行梳理,凡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政府职能,应由政府独立完成,不得推给社区;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事项,凡可交由社会承担而又可采取公开竞标办法完成的,可由企事业单位、社区中介组织、社区或个体工商业者竞标方式完成;凡需要社区辅助完成而又不宜公开竞标的,应当委托社区承担,政府和社区要按照权利和义务、劳动与报酬对等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2.试行社区居委会议事层与执行层分离的工作运行机制。有条件的社区应试行“议行分设”体制,即社区居委会是议事层,其成员不脱离生产,不直接管理、从事社区日常工作事务。社区居委会,所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具体负责社区的各项工作,向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不具备“议行分设”条件的社区,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脱离生产,实行专职化,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议行分设”体制。

  三、主要工作步骤

  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把城市居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的工作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办法。2001年我省已在部分市、区进行了试点,摸清了社区居委会的底数,取得了试点工作经验。今年要在全省全面铺开,并进行总结验收,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级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一)全面铺开阶段。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

  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在全省各区、县(市)城镇全面铺开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把城市居委会改为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今年3月底前,各区(市、县)要制定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并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我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按照民政部下发的《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的要求和省的部署开展创建示范区、示范街道、示范社区活动。

  (二)总结验收阶段。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

  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工作任务完成后,要抓好逐级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一般先由街道(镇)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好补缺补漏工作。区(县、市)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省、市将组织工作组进行抽查验收。

  各市、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把城市居委会改为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完成后,各地级市要将情况书面报告省委、省政府,抄送省民政厅。

  四、加强对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把城市居委会改为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组织领导

  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把城市居委会改为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要把宣传教育贯穿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工作的全过程,教育居民群众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增强社区意识;要结合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对原居委会的集体经济进行清产核资,由社区居委会接管,保证集体资产不流失;由几个居委会合并的社区,如属全体居民所有的集体经济,仍由原居委会的居民所有,社区居委会不能平调;原居委会的债权债务,要依法妥善处理;要妥善安置原居委会工作人员,尽量续聘为社区工作人员。

  各地要及时铺开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工作,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统一于2002年上半年进行,以使全省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和农村村委会换届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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