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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1]70号
【发布日期】2001-08-21
【生效日期】2001-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
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1〕7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
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政府委托省财政主管部门派驻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派驻财务总监的建设项目名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确定。
第五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设财务总监管理机构,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基建财务的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建设项目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招聘、委派、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采用委任和聘任两种形式。委任是指从省财政主管部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聘任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第七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基建财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任财政、审计部门及专业银行处级职务;
2.现任大、中型建安企业总会计师或者财务部长(经理)任职3年以上;
3.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渎职、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处分的。
第三章 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九条 财务总监对省政府和委派单位负责,并定期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 财务总监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后、设计初期阶段派驻,至办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手续后离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自始至终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政策、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帮助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监督建设项目预算变动的设计变更;
(五)监督建设项目的标底制定和招投标执行;
(六)监督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有关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
(七)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对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初步审核;
(八)监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省财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的预、决(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支付请求等财务重要事项实行联签制度。
(一)建设项目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初审意见,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三)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五)超出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申请报告,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的;
(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动较大的情况;
(五)超出建设项目的概、预算;
(六)存在重大的质量问题;
(七)较大金额索赔;
(八)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
(九)省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总监应督促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编出竣工财务决算,加具审核意见后报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守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任职采取专职或兼职。任职期间委派的财务总监依照公务员管理;聘任的财务总监参照公务员管理。
第十九条 专职财务总监的编制由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单列管理。原属行政事业编制的,在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岗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监督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或监理部门负责人的建设项目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省财政主管部门对财务总监予以免职:
(一)违反本暂行办法、不履行省财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委任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处理;聘用人员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在任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3个月以上。
(四)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每年年终向省财政主管部门作出述职报告。省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要配合省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对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对省财政主管部门委派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应定期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不作为,延误时机导致建设项目发生损失,或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以及群众对财务总监来信来访。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参照正处级公务员标准予以确定,报省人事厅审批,并由省财政集中支付。
(二)医疗待遇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并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障规定办理。
(三)办公、出差等工作待遇享受建设单位相应级别待遇,经费从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不得领取派驻单位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一条 财务总监卸任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回原单位或另行推荐工作;如到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主管部门就财务总监报告反映的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给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聘用,比照《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财务总监的报告、考核等工作制度,由省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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