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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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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关于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多优 的规定

  【发布单位】8191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0-29

  【生效日期】1986-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珠海市关于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多优惠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最近,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各种优惠,这对于我们更好地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回忆四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规定》的内容,大部分已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实行。为适应新的形势,珠海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的精神,以及国家给予珠海经济特区的自主权和特殊的经济政策,决定为外商提供更多的优惠。珠海经济特区经过六年多来的建设,已经形成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可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多更为有利的条件。

  第一,珠海经济特区位于我国对外开放重要口岸,毗邻港澳,交通方便,信息快捷。目前,已建成并开放五个与港澳水陆直接相通的口岸和即将启用的国际航运的深水码头。珠海与港澳及国内各大城市之间已开设直拨电话、电传通讯,明年初即将提供与世界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直拨电话服务。珠海特区在香港、澳门设有办事处、贸易机构,为外商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二,珠海经济特区内凡有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可与国际金融市场融通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珠海市外汇调剂中心,参与外汇调剂。外资企业经批准可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珠海经济特区的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所需的信贷资金,经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审核后,优先放贷。

  第三,珠海经济特区的“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五个工业区和拱北、吉大新市区,为投资者提供理想的通用厂房、住宅、楼宇和广阔的场地。明年初投产的特区发电厂将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加充足的电源。

  第四,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与国际市场相适应的特殊经济管理体制,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及规定的经济范围内自行安排生产计划,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制度,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和辞退职员、工人。

  第五,珠海经济特区是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最早的地区之一,处于国家对外开放各个层次的最高层次之中。试办经济特区以来,国家给予珠海经济特区一系列的特殊经济政策和自主权,在海关管理、货物进出口及引进项目的审批、国内外人员出入境签证、税收、信贷资金、土地开发使用等方面,都比内地有更多的自主权和优惠。

  为了吸引外资,珠海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精神,在特区范围内,给予外商投资提供如下优惠:

  一、 特区所有企业的利润所得税税率为15%。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或技术先进、投资回收期较长、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企业,从投产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产品用于出口的企业,减按10%缴纳所得税;技术先进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 特区所有企业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所必需的设备、生产资料和自用的生活资料均免征进口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生产原材料,免征海关锐。

  对特区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设备、生产原材料和出口本企业产品的报批手续尽量简化,做到随报随批,最迟不超过三天。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内销时,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特区产品,特区管理委员会将积极协助办理报批手续;非限制进口的产品,特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的授权优先审批。在特区内销售的产品其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减半征收进口税。

  三、 全面调低土地使用收费。工业用地从每年每平方米收5元至15元下调到0.5元至1元。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市政府决定:凡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免交期满后三年内减半交纳;对于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或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企业,从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免交期满后五年减半缴纳。对于高科技的先进企业,给予免交土地使用费的特别优惠。所有享受减免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将由市国土局发给证明书。

  四、 土地开发以服务为主,使用土地只收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由市国土局统一管理和征收。土地开发费以实际开发成本计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审定。

  五、 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供水、供电,并实行与国营企业同一价格。

  六、 严禁向外资企业乱收费。凡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必须凭省、市人民政府发给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收取。对外资企业的收费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未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向企业收费者,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投拆。

  七、 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属于本市权限范围内的,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批复。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需要批复和解决的其他事宜,一般在十天内作出答复。

  为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管理和咨询服务,市人民政府将设立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外资企业咨询服务公司。

  八、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给予经济特区的自主权和特殊经济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将陆续作出新的规定。同时,对外商在珠海市的老市区和郊区、县投资的优惠,也将陆续作出规定。

  目前,特区正在深入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各种管理体制以及各项经济法规将更加完善,外商在珠海经济特区的投资条件将越来越好,前景是十分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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