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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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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3]59号

  【发布日期】1993-06-16

  【生效日期】1993-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穗府(1993)59号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江河湖泊等地面水水质,按照不同功能的水域执行不同的标准值,实施高功能水体高标准保护,低功能水体低标准保护的要求,以利于水资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区划。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

  制定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和第十条;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同时还依据:

  广州市和各区、县(含番禺市,以下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广州市水环境现状,以及水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相衔接的需要;

  国家“七五”科技攻关项目《广州河段水环境背景特征和水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的研究成果;河流水文特征、水体自净能力和自净规律、各区域对饮用水源的影响程度。

 二、江河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一)功能区分类

  根据各河段水体的使用功能,广州市江河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为饮用水源功能区和综合用水区两大类型。

  饮用水源功能区,是指由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集中式供水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规划中的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范围内的水体。

  综合用水区包括河流上游水源涵养区,港口航运用水区和工农业用水区。

  (二)饮用水源功能区

  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的水域具体范围如下:

  1.西村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西村水厂的硬颈海吸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及卫生河(含硬颈海引河)。

  2.石门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石门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

  3.江村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江村水厂吸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

  4.西村、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流溪河从李溪坝至鸦岗的流溪河与白坭河汇合处,三十三点四公里;白坭河从五和的新街河与白坭河汇合处至鸦岗的流溪河与白坭河汇合处,十一公里;西航道从鸦岗的流溪河与白坭河汇合处至白鹅潭,十八公里;前航道从白鹅潭至广州大桥下水面,七点八公里;后航道从白鹅潭至海珠涌西口对开水面一公里。共七十一点二公里。

  5.西村、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源准保护区

  流溪河从从化县街口镇的松江里对开水面至李溪坝,四十八点四公里;白坭河从赤坭墟上游的赤坭桥下水面至五和的新街河与白坭河汇合处,十四点三公里;新街河从河西对开水面至五和的新街河与白坭河汇合处,十一公里;后航道从海珠涌西口对开水面至洛溪桥下水面,七点一公里;佛山水道广州河段,十二点五公里。共九十三点三公里。

  6.新塘水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新塘水厂大墩吸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

  7.新塘水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增江从石滩的铁路桥下水面至观海口,五点八公里;东江北干流从土江对开水面至甘涌口对开水面,二十点七公里。共二十六点五公里。

  8.新塘水厂饮用源准保护区

  增江从荔城人民桥下水面至石滩的铁路桥下水面,十九点一公里;东江北干流从龙地对开水面至土江对开水面,三点三公里,以及甘涌口对开水面至南岗镇的龟山对开水面,八点二公里。共三十点六公里。

  9.沙湾水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沙湾水道沙湾水厂取水口上下游各一公里。

  10.沙湾水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顺德水道、紫坭河和沙湾水道从九如围头水面至大刀沙围头水面除沙湾水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十九点七公里。西樵水道从大坳口水面至下北斗水面一公里;骝岗水道从骝岗涌口至石基涌口对开水面一公里。共二十一点七公里。

  11.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

  三枝香水道从小兰沙对开河面的灯塔至大石桥下水面,四点五公里;大石水道从北联对开水面至东涌对开水面,四点五公里;陈村水道广州河段,十七公里。共二十六公里。

  (三)综合用水区

  各水源涵养区、港口航运用水区和工农业用水区的水域具体范围:

  1.流溪河上游水源涵养区

  流溪河从玉溪河与从化县北界交汇点至松江里八十点六公里。

  2.吕田河水源涵养区

  吕田河从桂峰山至流溪河水库库尾二十五公里。

  3.增江上游水源涵养区

  增江从磨刀坑至荔城人民桥下水面四十三点六公里;永汉河从增城县界至郑屋二点五公里,共四十一点三公里。

  4.派潭河水源涵养区

  派潭河从龙门坳至大楼四十一点三公里。

  5.黄埔港口航运用水区

  前航道从鱼珠对开水面至新沙对开水面十三公里。

  6.莲花山港口航运用水区

  莲花山水道从莲山对开水面至沙环对开水面四点五公里。

  7.南沙港口航运用水区

  狮子洋水道从坦头对开水面至蒲洲对开水面七点五公里。

  8.□江上游工业用水区

  □江从大石古至良塘二十四公里。

  9.流溪河左灌渠农灌用水区

  从流溪河大坳坝东端至瓦窑岗二十九点五公里。

  10.流溪河右灌渠农灌用水区

  从流溪河大坳坝西端至利园二十五公里。

  11.白坭河上游工农业用水区

  九曲河从花县县界至白坭墟七点五公里;巴江从白坭墟至赤坭桥四公里,共十一点五公里。

  12.石井河工农业用水区

  石井河从大力岗至西航道沙贝海汇入口十一点八公里。

  13.芳村花地涌工农业用水区

  花地涌从芳村花地入口至东□三公里;花地水道从田心至南□五点五公里。共八点五公里。

  14.黄埔涌工农业用水区

  黄埔涌从前航道黄埔涌西口至官洲水道洪安回东口七点五公里。

  15.番禺屏山涌、市桥河工农业用水区

  屏山涌从苏地岗至黄京围十点五公里;龙湾涌从龙湾水闸至黄京围三点二公里;市桥河从黄京围至大刀沙头十一点六公里。共二十五点三公里。

  16.西福河工农业用水区

  西福河从福和墟至新屋二十六公里。

  17.珠江干流河网工农业用水区

  珠江干流河网广州市辖江段范围内,除各饮用水源功能区、水源涵养区,港口航运用水区以外的水域。包括:珠江前航道广州大桥以东段、沥□水道和三枝香水道洛溪大桥以东段、官洲水道、东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段、莲花山水道沙环以南段、狮子洋水道从东江口至坦头段及蒲洲以南段、沙湾水道大刀沙头以东段、骝岗水道石基涌口以南段、西樵水道下北斗以南段、榄核水道、上横沥、下横沥、蕉门水道、潭洲水道等。

  (四)水环境目标

  担负一定的指定功能的水域,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1.以下水域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的Ⅱ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目标:

  (1)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域;

  (2)西村、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流溪河人和坝至广州河段西航道沙贝的河段。

  2.以下水域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目标:

  (1)西村、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内除流溪河人和坝至广州河段西航道沙贝段以外的水域;

  (2)新塘水厂和沙湾水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水域;

  (3)规划中新饮有水源污染控制区内的水域;

  (4)西村、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流溪河大坳坝至李溪坝河段的水域;

  (5)各水源涵养区内的水域。

  3.以下水域在满足上列区域水环境目标可达的前提下,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的Ⅳ类标准值实施水质管理:

  (1)西村、石门、江村水厂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除流溪河大坳坝至李溪坝河段以外的水域,以及新塘水厂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的水域;

  (2)各港口航运用水区;

  (3)各工农业用水区。

 三、广州市区内主要河涌的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有城市景观功能要求或提供工农业用水功能要求的河涌:沙河涌、猎德涌、棠下涌、车陂涌、鱼珠涌、东圃涌、乌涌、文涌、南岗涌、海珠涌、石溪涌、塞坎涌、东□涌。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的Ⅳ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目标。

 四、主要湖泊、水库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广州市主要湖泊、水库功能分四类:饮用水源、旅游用水、水力发电用水、农灌用水。

  (一)地面饮用水水源:洪秀全水库,水质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目标。

  饮用水补给水源: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温泉天湖水库、芙蓉嶂水库、福源水库,水质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目标。

  (二)旅游娱乐用水:麓湖、流花湖、东山湖、荔湾湖,水质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Ⅳ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目标。

  (三)水力发电功能用水:广州蓄能电站上下水库,水质以《地成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Ⅳ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目标。

  (四)农灌用水:九湾潭水库、三坑水库、和龙水库、磨刀坑水库、新庄水库、水口水库、木强水库、增塘水库、联安水库、余家庄水库、百花林水库。水质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Ⅳ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目标。

 五、说明

  (一)在本区划颁布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其指定功能和水环境目标纳入区划管理。

  (二)各功能区的区界,以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在1∶10万地图上划定的区界为准。

  (三)本区划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区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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