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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8]47号
【发布日期】1998-06-02
【生效日期】1998-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十届人大常委会
关于审议市人民政府办理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
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决议的通知
(1998年6月2日穗府〔1998〕4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议案》实施方案,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将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把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摆上本单位的工作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办理实施方案的各项计划,按时完成市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任务。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
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议案实施方案的决议
(1998年4月16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第二次提出的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的报告。经过审议,同意这个实施方案。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加快研究制定筹措资金的具体措施,并于今年年底前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
《关于设立广州市医疗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
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对《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议案的实施方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审议市政府办理〈关于设立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广泛听取各区、县级市和市有关部门的部门的意见。1998年3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了研究,确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了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并体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发扬助贫济困的人道主义精神,维护人权,根据1997年1月15日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33条中“建立基金会,对无支付能力的危急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的宗旨和任务,拟设立广州市红十字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对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因意外事故或患危及生命而无经济支付能力者实行人道主义的医疗救助。
二、名称及筹备工作机构
(一)名称为“广州市红十字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伍亮
副组长:姚蓉宾、陈万鹏、叶国雄
成 员:各区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外办、市侨办、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市政协文体卫委领各1人。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万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兼),叶国雄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兼),成员由市、区红十字会办公室和市卫生局有关人员组成。
三、筹款目标及方向
筹款目标5000万元,分两年筹集。
(一)各级政府资助共1370万元,其中广州市800万元,白云区、东山区、海珠区、天河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70万元,越秀区、荔湾区各60万元,黄埔区40万元,广州保税区、芳村区各30万元。
(二)向社会筹集3630万元。
四、使用范围及原则
(一)使用范围: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因患危及生命的急、重病需紧急治疗或抢而得不到赔偿且无经济支付能力者;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因意外事故造成重大伤害需紧急抢救而得不到赔偿且无经济支付能力者。
(二)使用原则:原则上不使用本金。
五、管理办法
由市红十字会设专帐管理。市红十字会成立医疗求助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救助原则和标准,每年向市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执行小组,负责救助个案的具体处理工作。
六、筹款办法
(一)筹备阶段。
1.成立机构;
2.制定筹款具体计划、宣传发动方案,制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以及救助专项资金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二)宣传发动和筹款阶段。
1.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刊登广告、义演、义诊、义卖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设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红十字的“人道、博爱、奉献”精神。
2.通过政府资助;以自愿为原则,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以及社会各界、广大市民捐赠;召开广州市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劳协等座谈会,动员他们对此项工作给予支持;通过市侨办、外办、统战部门等联络港、澳、台等和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捐赠等筹集资金。
(三)鸣谢办法。
在捐款时除对捐赠的团体和个人给予赠送纪念品外,在筹款结束时召开一次鸣谢晚会,感谢为设立广州市红十字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作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七、进度要求
今年第二季度为筹备阶段,第三季度为宣传发动和筹款阶段,年底前开始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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