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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广州银发[2001]250号
【发布日期】2001-08-27
【生效日期】2001-08-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关于粤港港币单向结算增加汇票、本票品种的通知
(广州银发[2001]250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顺德市支行,广东省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支行)、城市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粤港金融合作,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我分行将在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机制的基础上增加银行本票、汇票单向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9月1日起,在广东省境内开通粤港港币汇票、本票单向结算业务。
二、粤港港币票据单向结算是指以香港银行作为付款人并在广东省出示以作结算的港币票据的结算。增加结算品种后,结算涵盖的范围包括支票、汇票和本票单向结算。
三、粤港港币票据单向结算,限于粤港两地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单向票据交换业务。
四、各银行提出香港汇票时,须将汇票装入专用信封内,并在信封面上打印金额磁码和填写详细的提入行行名。
五、粤港港币票据单向结算的操作流程与原粤港港币支票结算的流程相同。
六、人民银行要积极组织所在地商业银行开展这项工作,并做好社会宣传工作,使广大工商企业了解此项业务,以保证该项结算业务顺利进行,推动粤港两地的经济发展。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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