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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8]70号
【发布日期】1998-12-01
【生效日期】1998-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广东省
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府办〔1998〕7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1998年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中第十四项“关于《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决定”第2点修改如下:
2.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假证件、假材料等,骗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离)婚证,并对婚姻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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