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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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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我市除害防病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8]265号

  【发布日期】1998-11-30

  【生效日期】1998-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除害防病工作的通知

(1998年11月30日深府〔1998〕2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除害防病工作,经过10多年的努力已取得显著成效。“四害”(蚊、蝇、鼠、蟑螂)密度明显降低,相关传染病如伤寒、痢疾、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疟疾、霍乱、鼠疫等得到有效控制。这对保护市民身体健康,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市除“四害”工作还有一些薄弱环节,如有些市政卫生基础设施不配套,垃圾、污水、粪便收集处理系统还不完善,有部分单位除“四害”工作不够落实,个别地方仍存在脏乱差现象等,造成“四害”密度在有的地方、有的季节较高,反复较大,与“四害”有关的传染病仍然威胁着市民身体健康和干扰市民工作、生活。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市的除害防病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把除害防病工作作为政府行为来抓,并作为创建文明市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户、文明村、文明单位、文明区的指标,层层抓落实。确保有关传染病不在辖区内流行,保证市民的工作和生活不受干扰。

 二、各区和各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整治环境,按照“谁的辖区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除“四害”工作。特别要抓好旧屋村、临时建筑区、食品饮食行业、建筑工地、公园、河道、各种地下管道、边防一、二线等的整治和管理,做到不孳生“四害”。

 三、建立有效的管理网络,加强经常性的管理措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除害防病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充实和加强爱卫办的建设。各级爱卫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除害防病工作,并加大检查指导力度,使除“四害”工作健康发展。

 四、切实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走有偿服务的道路。市爱卫办要对现有专业队伍进一步加强整顿和培训,提高专业队伍水平。大力推行有偿服务承包责任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社会化。各单位(包括公共场所)、住户除“四害”工作都要实行有偿服务承包制,走专业化的路子,使单位、居民小区专业承包覆盖面达到95%以上。

 五、落实除“四害”工作专项经费。各种下水道、电缆沟、绿化带、公园、湖泊、河道、待建地、公厕、垃圾处理厂(场)等公共场所,按照管辖权属,由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除“四害”所需经费。公共场所、待建地每年所需除“四害”经费,以及开展统一行动、调查研究、监督监测等每年所需经费,由各级爱卫办提出意见,分别向各级计划财政部门申报解决。各单位和住户所承担的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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