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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1]26号
【发布日期】1991-04-21
【生效日期】1991-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整治和修复十九路军淞沪抗日阵亡将士陵园的通告
(穗府(1991)26号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位于广州市沙河顶的十九路军淞沪抗日阵亡将士陵园,是全国唯一的为纪念一九三二年“一・二八”上海抗日阵亡将士,于一九三三年由华侨捐资建成的烈士陵园,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点之一,是缅怀革命先烈、教育后代和继承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场所。
目前,侵占烈士陵园的现象十分严重。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烈士陵园使用范围(指绝对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进行限期整治和修复,特作如下通告:
一、整治和修复范围:
(一)先烈东路陵园凯旋门(俗称牌坊)两侧;
(二)凯旋门至陵园主体墓道路段(公路局用地范围南侧的分叉路口)东西两侧;
(三)十九路军纪念碑东向的二十米规划路以西、西向自陵园用地范围以东、南向自市体委北侧抗日亭用地红线以北、北向的三十二米规划路以南;
(四)陵园使用范围北侧东西走向的三十二米规划路和南北走向的二十米规划路。
上述范围的划定,以市城市规划局规划的红线为准。
二、规划建设和拆迁要求:
(一)凡属陵园使用、控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开设的商店、旅业、点档、公用或专用停车场、办公场所、车间、仓库、修理场地等建筑物、构筑物,均应在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前自行拆除,并清理完毕;
(二)动迁工作按行政区域管辖分别由东山区人民政府和天河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修通使用范围内北侧三十二米规划路和东侧二十米规划路;
(四)规划道路修通后对现有南北纵贯陵园的公用道路即予封闭,并按规划要求围蔽陵园、修复文物景点、种植花、草、树木等。
三、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在拆除范围内,凡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可按规定补偿标准的下限给予补偿,并由当地区政府和区工商部门统筹安置;
(二)凡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土地或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按非法占地、违章建筑论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按限期无条件自行拆除。违者,予以强行拆除,没收建筑材料,拆除工费和运输费加一倍计算,拒不缴款的,可以物抵价。
四、控制范围内的空地按规划要求进行园林绿化,原则上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或设施。确需兴建或扩建、加建、原状维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经文物管理部门审查,由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后方准施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陵园用地,损坏、盗取文物、树木或阻挠、围攻执行公务人员和妨碍整治工作进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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