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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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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强对生猪盐酸克伦特罗检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农通[2001]27号

  【发布日期】2001-07-12

  【生效日期】2001-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农业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强对生猪盐酸克伦特罗检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1年7月12日深农通〔2001〕27号)  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一种化学合成类物质,为β-肾上腺素激动剂。近年来,国内有些猪场用其喂养生猪,以促进生猪生长,减少生猪体内脂肪沉积,提高瘦肉率。但是,由于盐酸克伦特罗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通过食物链直接危害人体健康。食用含β-兴奋剂过量的肉品,会使人出现心动过速、心悸、肌肉震颤等心血管系统和神经系统的不良反应,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多次发文严令禁止在动物生产中使用β-肾上腺素激动剂。但是,近来国内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非法生产、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激动剂类产品的现象,个别地区情况尤为严重。据新闻媒体报道,国内已发生多起盐酸克伦特罗集体中毒的事件,引起了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近期,市肉品卫生检验所对特区内三家屠宰场加强了监测,并采取措施,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市民的肉食卫生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各区农业局(办)要立即组织或会同区商品流通、工商部门对本辖区内兽药生产、饲料加工、畜禽饲养场、屠宰场等单位进行检查。对生产、使用违禁药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饲养畜禽。各畜禽场必须全面禁止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及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的饲料(含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各猪场应向市肉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办理盐酸克伦特罗残留抽样检测申请,经检测合格的猪场,由市、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备案,并在《产地检疫证明》上注明"盐酸克伦特罗检验合格"字样。经抽样检测盐酸克伦特罗残留不合格的同批猪须相隔一个月进行重检,直至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检测机构可按工商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三、定点屠宰场的生猪批发商不得向抽检不合格的本市猪场采购生猪。

 四、从市外调入生猪必须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对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补检或者重检,按规定收取检疫费用。检测机构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实施盐酸克伦特罗残留抽样监测,并由兽医卫生监督部门向商品流通、工商管理等有关单位及产地农牧部门通报,公布抽检不合格生猪产地县(市)名单,生猪批发商不得从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产地购进生猪。

 五、生猪批发商违反规定从禁止采购生猪的产地或生猪饲养场购进的生猪,屠宰场不得屠宰加工,兽医卫生检疫部门不得给予出场上市。如发现屠宰场给予屠宰加工的,由兽医卫生监督部门责令货主对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由贸发部门对屠宰场依法作出处罚,由工商部门依法对批发商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有盐酸克伦特罗残留的同批同群畜或畜产品,在市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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