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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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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办幼儿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1]12号

  【发布日期】2001-05-15

  【生效日期】2001-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企业办幼儿园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01〕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造的深化,转换经营机制的发展,企业如何处理好自办的幼儿园问题,已引起家长和社会的关注。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现重申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教委等7个部委《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教基〔1995〕2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作中继续办好托幼园所的通知》(穗府办〔1993〕69号),以及《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精神,幼儿园与企业脱钩,是企业分离办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企业办幼儿园改革与发展的正确方向。企业办幼儿园可以实行“承办制”,实行自负盈亏,自主办园。

 二、企业确有困难必须停办自办的幼儿园,应按照《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幼儿园更换主办单位或主办者、更改名称、搬迁园址、改变办园形式或停办,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办。

 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停办的幼儿园,必须按照《关于企业办幼儿园若干意见》(教基〔1995〕21号)和《关于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作中继续办好托幼园所的通知》(穗府办〔1993〕69号)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有关后续工作。部分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和具备了分离幼儿园条件的企业,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可在政府的统筹下,将所办的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划,以多种形式继续办好,或由社会办、或由具备条件的团体、个人承办。经批准停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教育部门联系,妥善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子女的入托幼园所的问题,并应在经费、场地、人员等方面支持教育部门兴办托幼园所,或将停办的托幼园所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也可以民办公助的方式,移交社会团体、街道集体和私人承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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