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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粤府[1995]39号
【发布日期】1995-05-22
【生效日期】1995-05-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1995]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颁布后,各市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工作,陆续制定了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对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从1995年起,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和颁布。
一、各市(地级市,下同)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五类:一类为每月320元;二类每月280元;三类为每月250元;四类为每月220元;五类为每月19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折算。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上述标准中选择一个适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施行。个别地区性经济差异较大的市,可多选一个标准,但一个市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标准。
二、各市人民政府选择的最低工资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劳动厅。
三、深圳市和珠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四、各市原来颁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与本通知颁布的标准有矛盾的,改按本通知颁布的标准执行。
五、省属企业按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选择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本通知颁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在执行省统一制订的标准时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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