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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发布日期】2007-05-01
【生效日期】2007-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
(2007年5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深圳大运会)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办深圳大运会广告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机构负责深圳大运会广告业务的经营与管理,是深圳大运会广告业务的主办单位,承担以下职能:
(一)统筹经营和管理深圳大运会的所有广告业务;
(二)协调涉及深圳大运会广告事宜;
(三)审批广告代理单位;
(四)对深圳大运会所有广告的承办方案、收费标准、合同以及广告的内容、设计、制作、设置等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下列广告,由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机构承办或委托承办:
(一)深圳大运会冠名、冠杯、专用产品、选用产品及深圳大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等专有权的广告;
(二)倒计时牌等特殊广告;
(三)深圳大运会开幕式、闭幕式的主会场广告;
(四)深圳大运会各比赛场馆广告;
(五)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各部门、新闻中心及官员、裁判员、运动员、记者驻地的广告;
(六)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及各部门在大会会刊、竞赛秩序册、记者手册、招待手册、场馆宣传册、海报、纪念册、门票、证件等印刷品及工作人员服装、工作车辆车身等深圳大运会用品上发布的广告;
(七)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和户外有关深圳大运会的广告。
第五条 从事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广告活动的,应当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机构审核,签订《广告经营合同》,并报深圳大运会组委会批准。
第六条 深圳大运会广告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产品赠送、促销等方式侵害广告经营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机构要切实保障广告客户权益,按合同做好广告发布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凡以深圳大运会名义举办的文艺、体育、展览、展销等活动,须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市场开发机构审核并报深圳大运会组委会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深圳大运会的广告业务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大运会组委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以视频信号转播深圳大运会赛事,不得在信号中加入与深圳大运会无直接关系或者未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事先许可的广告。
第十一条 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设置深圳大运会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规定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深圳大运会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发布深圳大运会广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广告内容违法的;
(二)发布虚假广告的。
第十四条 未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批准擅自发布深圳大运会广告,违反《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或《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特殊标志保护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按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未经深圳大运会组委会批准擅自发布深圳大运会广告,造成深圳大运会广告权利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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